违反《标准》的小作坊将受罚
记者了解到,《标准》正文共有15章40条,内容包括:范围,基本要求,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加工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标签,检验,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召回管理,人员和培训,记录等内容。
考虑到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小、地处位置较为偏僻、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等实际情况,标准对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在低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条件的前提下保证食品安全。例如,标准中的第8条“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对于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使用要求、采购流程、贮存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特殊要求做了明确规定;标准中第15条“记录”,则是每个生产企业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到产品销售痕迹管理的直接体现,是建立有效追溯体系的关键。该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记录要求做了明确的基本规定。
标准实施后,将对违反标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例如,违反标准中第4条食品生产用水不符合规定,排水设施不通畅,排水口无防鼠、防虫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存放废弃物的容器没有密闭,无明显标识,与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等不按规定执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标准中第7条“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据悉,通过标准的强制实施,将使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分布广、数量多、经营分散、流动性大、监管难度大、家庭作坊、前店后厂、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卫生条件差、无计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无纪录、产品无包装等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规范。
王朝云讲云南故事工作室 选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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