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识体系,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细则》建立了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分级管理规则。其中,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指导监督设区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了标识认定申报条件,规定全省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业建筑按国家、福建省现行标准进行认定,明确所申报的项目需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在标识认定工作程序方面,福建省要求,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进一步明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主体及所需报送材料,对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以及证书授予等工作程序予以规定,并对评审专家的资格和组成作出规定。
为了更好地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作出相关规定:一是统一标识式样及编号规则,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二是完善惩罚机制,梳理出标识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对存在问题的标识项目,给予不超过2年的限期进行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的处理;三是强化专家库管理,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评审专家,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四是建立信息上报机制,要求获得标识项目的运营主体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报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为实现《实施细则》的落实落地,福建提出有关引导激励措施,一方面,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工程奖项评选;另一方面,鼓励通过预评价、绿色履约保险、绿色性能保险等方式申请绿色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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