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日前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意见明确,社会力量可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
国家文物局表示,我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万余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95%以上。此类文物建筑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产权复杂,保护管理难度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层保护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筑长期无人看管,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面临坍塌和消失的危险。因此,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
从参与方式上看,社会力量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意见特别明确,社会力量利用文物建筑,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破坏,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
未来,我国将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文物建筑,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鼓励私人所有文物建筑纳入上述名录。名录包括文物建筑简介、保护利用需求、所有人或使用人情况等基本信息。各地将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引入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主体,并向社会公示。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获得该文物建筑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状况开展评估;对发生的违法违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危害破坏文物安全等行为的,将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协议。
文件还提到,各地可按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给予引导资金和项目支持。对社会力量参与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可通过文物保护基金等给予必要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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