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全国上下齐心为抗击疫情英勇奋战之时,2月1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传来好消息!税务总局专为支持本次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对出台的系列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整理形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共计出台12项具体政策。具体体现在:
第一,支持防护救治方面,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支持物资供应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第三,鼓励公益捐赠方面,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第四,支持复工复产方面,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和指引,是为了“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这些彰显力度、指引明确的税收优惠新规,体现出政府迅速及时地对疫情造成的社会经济问题予以有力地调控、干预,从税务部门方面清晰表明了李克强总理关于有效遏制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对鼓舞士气,抗击疫灾,并最终取得这场战“疫”的全面胜利,必将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作者:四川成都李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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