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建党精神的第三项内容是不怕牺牲、英勇斗争。
要奋斗就会有牺牲。中国共产党在奋斗中诞生、发展、壮大,付出了巨大的惨烈牺牲。今天,我们党建立的新中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惨烈牺牲不可能再发生。但不怕牺牲、英勇斗争精神的本质内容和精神实质则是需要传承的。法官群体作为定分止争的特殊职业,尤需继承和发扬这一伟大精神。
法官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奋斗。2011年3月,我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法治思想,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对法官而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奋斗是一项系统工程,并不仅仅限于法律赋予的岗位职责。参与立法,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巩固法治根基建言献策;公正司法,用法治的方式方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守护公平正义;模范守法,大力宣传法律,用自身的身体力行带头履行法定义务、倡导社会新风。这些行动和作为,都是法官作为法治建设者应尽的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更是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要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奋斗的直接体现。
法官要在司法实践中为实现公正而奋斗。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官无疑是其中举足轻重的实施者。对法官而言,实施法律最直接、最广泛的表现就是审判执行。一直以来,法院就强调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审判执行特别是审判三大类诉讼案件,是法官最根本、最基础的职责。对此,《法官法》在“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一章有明确规定。这一职责履行状况评价的标准只有一个:公正。至于公正的标准如何界定、如何确保公正,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对中国的法官来说,确保公正有句大家非常熟悉的语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既是法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官办案的基本原则。当然,“知易行难”。法官要确保公正,不但需要解决办案过程中自身的问题,还要面临法院内外部诸多确定或不确定的因素。从以司法责任制为“牛鼻子”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到预防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出台,无一不是为确保司法公正而来。这些措施的落实,着实需要法官具有斗争精神,特别是面对人为因素、外部因素情况下,包括有些还打着组织的名义、人民的名义。“为官避事平生耻”。我们提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其中的担当,需要斗争,离不开斗争。正是因为不敢斗争、不善于斗争,所以不敢担当,所以必然会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官要有为法治建设和实现公正牺牲的准备。表达这样一个观点,多少有些感伤的成分。从当年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致三名法官死亡、三名法官受伤的枪杀案,到北京法官马彩云、湖南法官周春梅,虽然都是极端的个案,但却表明法官因履职尽责可能导致牺牲的风险依然存在。曾经一段时期,有在上班途中拦截法官的,有在办公办案场所辱骂、缠闹法官的,有电话、短信威胁、恐吓法官的,有所谓信访投诉诬告陷害法官的,甚至说我知道你孩子在哪学校、哪班级上学的,乃至出现前述极端案例的。随着机制体制的健全,打击力度的加大,法官职业保障逐渐向好。但人身安全问题,依然是需要内外部高度关注的问题。各地法院比较严密的安检措施,的确给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带来了不便,某种程度上亦是无奈之举。值得欣慰的是,《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保护做了专门规定。我们充分相信,在法治化的今天,这些保护性规定一定会落到实处。
作者:刘振厚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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