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福生
4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10年工商机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与以往公布的案例不同,这10个典型案例都没出现违法企业、商家、经营者的名字,而代之以“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区××××建材市场”等。((5月3日《云南信息报》)
都已经是“全国十大典型案例“了,都宣称是“曝光”了,就应该措词严厉、不留情面、直呼其名,将这些违法企业、商家、经营者的“丑行”一览无余地呈现在社会的视野之内,接受广大消费者的“评头品足”和舆论的有力挞伐,让他们为贩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其他企业以及民众利益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然而,公众看到的所谓“曝光”,竟然“犹抱琵琶半遮面”,全部以“××”的形式出现。如此不痛不痒、蜻蜓点水般的“不点名”式批评,实在是过于“温柔”,难符“曝光”二字的盛名,不仅了无杀伤力,反而有为违规者“讳”、为违规者“遮羞”之嫌,引来一片口水,让人大跌眼镜。
众所周知,无论是企业和商家,最看重的是声誉,最惧怕的是曝光。在日常工作中,用好“点名曝光”这一武器,于监管、执法者而言,彰显的是一种履职责任和工作正气;对被点名、被曝光者而言,有如当头一棒,促其闻“过”即改,有效震慑、遏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还能使其他单位、其他人引以为诫,避免重蹈覆辙。
今次,被誉为消费者“保护神”的国家工商总局,怎么就突发慈悲、心慈手软起来了?透过其内部人士“不公布企业名字主要是从社会稳定出发,共建和谐的考虑”的“回应”,人们不难发现,这样的“理由”好牵强、好荒唐,这哪是在“曝光”,这哪是在猫捉老鼠,简单就是在玩花拳绣腿,是在助纣为虐。
该点名时要点名,该曝光时要曝光,“曝光”必须点真名。监管者要敢于动真来硬,把“点名曝光”当作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点中要害,点出权威和公信力;被点名曝光者要正视自己丑行,及时悔改。当公开“点名曝光”成了常态,“杀伤力”无比,企业和商家才会如坐针毡、如履薄冰,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才会得到真正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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