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欢乐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官网公布文件规定,5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华网5月8日消息)。
此消息一出,即遭到社会各界的质疑。众多的农民工认为,这种规定有失公平。浙江大学政府管理系教授王诗宗认为,深圳住建部做为一个政府职能部门而非执法部门,发这样的通知本身就不妥。因为讨薪和上访都不是非法的,追究刑责更是无稽之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王芳则认为,信访本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作为农民工也享有这样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杨宏山认为深圳此举对城市形象是做了减分的事。
那么,我们如何看待深圳的这个规定呢?就是要追责该追的是谁呢?
笔者以为,首先深圳这个规定本身便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请看这一条:
“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肃处理期,在此期间严禁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凡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红牌警示,警示期间锁定信息卡,禁止在我市承接工程。”
也就是说,深圳将大运会期间做为一个“严肃处理期”来对待,这本身便是一种悖论。大运会期间是严肃处理期,那么平时就不“严肃处理”了?实在是很令人怀疑。事实上,大运会只是短短的四个月时间,大运会期间的矛盾本身是大运会期外的形成的。如果你在大运会前就对那些拖欠单位“严肃处理”,那么还会出现大运期间的隐患吗?执法应该着重于公平公正,应该日日如此,天天公正,而不是象橡皮筋一样时紧时松,这样的执法怎么会构建和谐深圳呢?
其次,笔者以为,深圳这个规定的情形如果出现要真正追责的话最该追责的不是农民工,因为农民工是受害者,世界上哪有受害者维护权益反被追责的呢?要追责的话最应该被追的就是下发这个通知的住建部门,还有劳动管理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个老话题了,农民工做为弱势群体,是利益的受损方,他们辛辛苦苦干一年却拿不到应有工钱,而正常的诉求渠道却往往极不畅通,因此前些年才出现“跳楼”“堵路”等非正常方式,这个错不在农民工,而在于政府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如果他们的诉求渠道是畅通的,可以“依法”讨回他们的工钱,他们何苦要走非正常方式呢?我们有管理建筑市场的住建部门,有劳动管理部门,按说他们就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直接部门,农民工拿不到工钱,他们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严重点说就是失职。如果他们的工作在日常做到了位,那么还会发生这种拖欠行为吗?肯定不会。
因此,现在深圳在大运会之前又发出了这样一个不伦不类的通知,实在很好笑。它起码说明一个问题:深圳还存在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这个通知因此本身便是一个宣告,宣告了深圳的住建部门及劳动部门还存在着失职的现象。现在它却为了所谓“维稳”的目的而用一个规定恫吓农民工,实在令人捧腹,事实上,法律不是你住建部门随意拿捏的橡皮泥,真正要追责的话,首先就要先追究下发通知的住建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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