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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群体讨薪”,这个规定没道理

2011-05-10 | 来源:儒家经济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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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钟哲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官网公布文件,规定5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因此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5月8日《西安晚报》)

在“母亲节”里,这消息不像亲娘温暖地呢喃,倒像是后娘无情地喝斥。尽管在这条规定做出的同时,也规定“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做好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发放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谁都知道,拖欠工资是中国的国情之一,上至政府总理,下至基层领导,为了解决拖欠问题,真可谓食不甘味、卧不安席,殚精竭虑地想出了许多办法,但是根治了么?没有!而这回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共同维护大运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也可以看作是清欠的一个措施。但是,在这么好的初衷之下,却做出上述匪夷所思的规定,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上访”(包括上访讨要工资)从本源上说,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七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四十一条)除非公民的“上访”、“申诉”、“控告”、“检举”完全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你才可以依法制止,否则就是他的基本人权,而且这个人权,在年满十八岁后“终生”享有(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不算),充斥他生命的全部时间和空间,也就是说,包括深圳这个地方在内,包括“5月1日至9月30日”这个期间,公民的权利都能享有。此外,《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政府工作部门还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第三条)既如此,一个市主管住房和建设的行政部门,凭什么限制人身自由,凭什么不准公民上访呢?!

再来看《通知》本身的悖谬之处。首先,通知既然要求“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就说明你也认为拖欠是社会现实,不是一个假定,要不然,你的《通知》就是没事找事。既然存在拖欠,那么被拖欠的农民工,就有权讨回报酬。这叫“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不能要求他们为了“和谐稳定”,就不要劳动报酬,就不管家人吃喝,而去坐在场馆观赏比赛。所以,杜绝拖欠才是治本之策。反之,有拖欠而不解决,还不让人家维权,就是拉偏架,就是葫芦僧乱断胡芦案。其次,“凡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红牌警示。”这看起来非常严厉,实际上银样蜡枪。想想,一个企业拖欠工资,并造成群体事件,你只给个红牌“警示”,而且还不少于三个月,也就是可以警示更长时间;这是否意味着,这家企业表面上不能在深圳承揽工程,但拖欠依然可以继续?否则,为什么不能将工程变现,优先清理拖欠工资,并将其逐出深圳呢?!

深圳无疑是最具“创新”精神的城市。几年前,深圳不允许乞丐行乞;前不久,又将八万高危人员遣出南国;菜刀也成了管制刀具,实行实名购买;现在又用同一借口限制讨要工资,当然还加了“非正常手段”的修饰。可是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放着正常不去正常,非要非正常,这正常要么无用,要么,非正常就是正常的了。还有,深圳这些做法,总让人想到张静初代言的“欧诗漫”——“白一点,再白一点。”深圳倒是“白”了,可那些被逐出深圳的乞丐和高危人员,既去不了美国,也到不了火星,只能在别的城市“黑”着。这样说来,深圳岂不是以邻为壑,不大地道啊。

(责编: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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