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江涛
4日,曾对陈光标“慈善事业”进行调查采访的多名记者都在微博上称,遭受到“网络水军”的攻击谩骂甚至是死亡威胁,陈光标否认自己有“水军”,各界呼吁严查严办恐吓者,有律师表示,发威胁邮件情节严重可拘留。(5月6日新华网)
一篇题为《中国“首善”之谜》的报道,将有着“中国首善”光环的陈光标,推向了风口浪尖。接下来,多名记者连续收到“死尸恐吓邮件”。对此陈光标回应:“如果有人一定要说陈光标有‘水军’的话,那么所有善良的人们,都是我的‘水军’。”陈光标表示,自己不去做无聊的事。有人认为,陈光标没那么傻,估计是他的仇人故意发邮件栽赃他,把他抹黑,两败俱伤才好渔翁得利。更多的人则觉得,既然已报警就应该静候调查结果。的确,有无“网络水军”从中搅局,各方声音莫衷一是,只有通过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将穿着马甲、实施恶意攻击者打出原形,才是根本之道。
然而,报案者尚未收到立案通知,令人忧虑。从“陈易事件”、“铜须门事件”、“流氓外教”再到“虐猫事件”,“周老虎”等等,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引发出一连串的网络道德与法律问题。网络的隐蔽性、虚拟性以及强大的传播力,使得网上谩骂、侮辱、造谣中伤与传统名誉侵权行为相比后果更为严重。《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作出了专门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它只是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刑法修改案七”增加了保护公众私人信息安全的条款,把当前社会上反响强烈的非法出售、散布、窃取公众信息、致人隐私被严重侵害的现象,列入了刑事追究的范畴,但网络侵权追究刑责仍需依照诽谤罪的既定程序来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意见明确,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显然,这是司法务实之举。但是网络权益都要都等到后果严重、进入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才能期望维权,现有的司法资源难以承受案源庞杂之重,受害人的举证也是一大难题。
“死亡威胁”能否得到迅速查处,无关陈光标的慈善真伪关乎网络安宁。持续放大的网络暴力呼唤治理网络刻不容缓。严格监管网络也是民生诉求,监管部门应像对待现实中的侵权事件那样对待网络侵权事件。期待网络监管不断升级,启动后台实名制从源头上防范网络暴力,聘请网友志愿者调查网络侵权举报,解决面广量大的瓶颈制约,让藏而不露的侵权者暴露在阳光之下,依法承担责任,付出应有的代价。当然,要取得长效,还需一部“网络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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