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覃 剑
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住建局原副局长李志强借职权之便贪污、受贿,违法违纪所得高达2293万余元,且横行当地多年,刁难、凌辱,甚至殴打不顺从他的干部群众,成为一大“官霸”。 随着李志强日前被保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刑19年,这位小局长的大“官霸”行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国青年报 》2011年05月09日)
一个县住建局副局长横行当地十余年,其间局长数度更替,为何至今才浮出水面?据悉,李志强还将霸道的“触角”伸至县领导。但领导常以“上一任提拔的干部不能随便动”等理由推托对李志强的查处。上一任提拔的干部不能随便动,这是个什么荒唐理由?上级不愿批评下级,以求“稳定”;下级不敢提醒上级,以保“平安”。上下干部都忍着、拖着,最终造就了一代“官霸”。
为规范各机构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一直推行政府法制监督。基于隶属关系和组织法规定,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这种法制监督在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法制监督制度在多年来的实践中,特别是在基层落实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缺陷,影响着政府法制监督监控权力实质作用的发挥。
基层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方面缺乏必要的组织保障,法制监督作用发挥有限。多数县级政府法制机构挂牌在政府办公室,人数为不过三两人。人员的数量、素质与其担负的职责完全无法相适应,良好的制度运行在基层根本不能做到一以贯之。基层往往缺乏对法制工作的重视以及必要的组织保障,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难以推进、深入。
另外,与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等行政机关的专门监督不同,法制监督中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基层干部的素质普遍不高,这种层级监督极容易受市场经济和人际关系的影响,在实际实践中缺乏强制力。
时时想着给自己留条后路。对下级的监督多是息事宁人;对于同级领导多是泛泛要求。没事的时候,彼此“方便”、“关照”,有事的时候“手下留情,网开一面”。就像这些基层领导在面临李志强事件的时候,以“上一任提拔的干部不能随便动”等理由推托对李志强的查处,一味地姑息、纵容。从没听过上一任提拔的干部不能动的。要真那样的话,反腐倡廉工作还怎么进行,那些贪官污吏岂不是要永远逍遥法外?说到底,这种“讲人情”、“留后路”的思想其实质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体现。试想,一个群众的好干部,一心想着“为人民服务”,又怎么还会去顾及自己的私利呢?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制度在基层的落实大打折扣,那么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势必会丧失生命力。当即,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建设,提升基层干部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改善基层政府法制机构的办公条件,为开展刚性的法制监督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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