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兴
最近,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提出对醉驾者追究刑事责任时要慎重,与行政处罚相衔接。对此,不少人提出异议,似乎觉得醉酒驾车不一律判刑就是对法律的歪曲。
我也极其痛恨醉驾者。但是,从法理上讲,张军副院长的说法其实还真没什么问题。什么是犯罪?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很明确,“…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这个定义就可以很明确的看出,犯罪是对社会危害比较大的行为,而醉驾是否构成犯罪,当然也要看醉驾者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的大小。
比如,窃取他人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属于盗窃,但如果孩子偶尔窃取自己父母的钱,是不是非得定为盗窃罪呢?同样的道理,醉酒驾车的情形也是千差万别。例如,一个司机醉酒后,在农村无人无车的道路上,以一二十码的低速开了几百米,安全回到家中。如果第二天有人告发他,说他醉驾。是不是还必须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取证、公诉,最后判刑呢?
再者,罚要当其罪。醉酒驾驶原因很多,有些人是朋友一起喝酒却不过面子,有些人是自己爱喝酒;醉酒的程度也不一样,有些人刚刚达到醉驾标准,有些人超过好几倍,难道都要一样处理,那对他们就公平吗?尤其是醉酒驾车的情形并不一样,有些人醉酒后高速驾车在人流多的地方,造成他人死伤,这对社会的危害就大,也有些人喝了些酒但开车速度慢,也注意在人少的地方开,危害就小,二者处理当然要有所不同。
法律是很严肃的,但严肃不等于死板。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要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也要看行为本身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这一点,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很明确,一查刑法条文就清楚了。
当然,醉驾具有社会危险性是毫无疑问的,即便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算犯罪,并不意味就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如果不构成犯罪,还是应当处以行政处罚,该拘留的拘留,该罚款的罚款!只有多管齐下狠治酒驾醉驾,才能让我们安安心心地走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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