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瑞明
这是法治湖南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5月11日,经过历时1年的艰苦努力,《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政府服务行为的省级政府规章,开创了政府服务法治化的先河。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在长沙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规定》制定出台和贯彻实施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5月20日《湖南日报》)
我们常说,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执政为民,服务于民,怎么来服务,怎么来为民?当然靠觉悟,靠自觉性是一个方面,但是更重要的要靠制度约束,靠条例规范,将服务于民纳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湖南首推《政府服务规定》无疑是一项新举措,对于服务型政府建设将起到助推的作用。
政府的权力来自何方,答案是肯定的,就是来自于人民,既然如此就以服务人民为宗旨,理解百姓、挚爱百姓、体恤百姓、帮助百姓。大力增强公仆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既要抓经济求发展,又要处理好群众的热点、难点。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把更多公共资源投向公共服务薄弱的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众,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泛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老百姓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我们的政府也必将是法治政府。政府办理事务,处理问题之过程其实就是贯彻政策、法律的过程,只有具备了依据法律说话办事的能力才能驾驭全局、把握方向,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以往的工作中,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急功近利,炫耀自己的政绩,拍着胸脯定事,摸着脑袋决策,先下定论再找法律粉饰,作出的决策很难经得住推敲,甚至不堪一击;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习惯于变通、打擦边球,有法不依,以个人的喜好厌恶来决定执法的力度;有的将法律当作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有的把法律当自助餐各取所需。这些都影响了执政为民的理念,有碍于法治政府的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入,学法用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已经蔚然成风。在这么一种氛围里,政府工作人员要执政为民首先就得依法执政,学习法律,理解法律,对本身常用的法律要精读细解,拿得起,用得准。说话有法律根据,制定政策有法律依据,办事以法律为基准。决策前找法律,靠法律解决问题应该成为领导干部的一种习惯。
政务公开,办事透明,“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是“阳光政府”的闪亮点。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以外,都应向社会公开,给人民群众以更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综合运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各种渠道,多角度、多手段、多层次地将政府运行情况公之于众。同时,还接受群众对政府运行的监督,对于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公开信息,听有“音”,复有“果”,切勿“装聋作哑”。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提高办事效率,把政府主要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要服务于民,需具有责任担当意识,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得梳理执法依据,确定岗位责任,明确行政程序,完善考评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政府工作人员份内应该做的事,没有做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前人们往往认为,“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应该转为,“当多大官就有多大责任”。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不作为、乱作为或不当作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都要给人民一个“说法”,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行问责制有利于规范自我的行为,有利于增强责任心和事业感,提高为民办事的意识。
《服务规定》是为民所想,为民所思,凸显“为民”意识和责任,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此举不仅是为民办了件大实事,大好事,同是对于改变干部作风,加强服务管理,增强使命感,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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