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树静静的村庄,飘着白的雪,阴霾的天空下,鸽子飞翔......”酷暑之际,坐在机关办公室内,听着博客里动人的歌曲,品着一杯清茶,再点燃一支香烟,真正陶醉着神仙般的工作与生活氛围。
哪晓得,21世纪经济报道“加大禁烟力度:《广告法》修订仍难达公约门槛”的一则法治新闻,将内心打湿漉漉的。透过《广告法》修订草案,仍难达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要求,这些字眼,笔者内心沉甸甸的,到底是外国人不会享受咱们吸烟“神仙般的工作与生活”,还是咱们的工作与生活本来就是一种表象而已,未必是富有生活气息与神韵工作?到底如何方可与《公约》接轨,摘掉“违约者”的帽子?
严格意义上,这次修订幅度很大,措施得力。譬如,草案拟将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体范围扩大,互联网、图书及音像制品等都将纳入禁止之列;专家呼吁加大惩处力度,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主任魏燕芳建议在制定处罚标准时,要考虑到烟草广告对民众健康造成的危害,应该设定一个更高的处罚标准等等,均明显反映出在禁烟广告方面,中国正在向《公约》的道路一步步靠近。
尴尬的是《广告法》修订争议依然不断,无论是主张明确“变相烟草广告”的定义和规范条文专家也好,还是主张加大惩处力度的专家也罢。细细回味之后,均是围绕《广告法》在市场环节上,溜圈圈、打转转,永远没有走出这个旧立法套路。禁止烟酒本是对社会负责的事业,为何公务禁酒与禁止烟草广告屡禁不止呢?
对此,不妨解析“烟是文章,酒是诗” 小城老河口市这句俗语,或许可以探究出一二,难以与《公约》根结所在?无论是以前民间的长烟袋也好,还是现在精包装也罢,咱们这一带百姓热衷“饭后一支烟,赛似活神仙”、“李白斗酒诗百篇”,“人生有酒须当醉,一滴何曾到九泉”,所以即便法律条款再完善,处罚力度再多,想公务禁酒与禁止烟草广告,达到立法目的很难。
常言道:强扭的瓜不甜,解铃还须系铃人。所以,笔者觉得在完善上述立法技术的同时,重点还是改变消费者的消费旧观念,让大家明白喝酒与吸烟犹如吸毒一般,有碍于身体健康,更不利于家庭、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诚如古云“功夫在诗外”,要想达到《公约》目的,必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教育、立法、行政、司法等通力配合,文化事业部门更应该多出些宣传“喝酒、吸烟危害的诗词妙文”,让消费者感受到不喝酒、吸烟方可长久享受“阳春白日风花香”的美好生活。否者的话,便会因失去健康而悔恨终生。唯如此,笔者觉得才真正实现与《公约》接轨的目标,不然的话,再修订法律,也是“隔墙打虎”难以奏效!(文/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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