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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黄晨灏文集 >

黄晨灏:杜绝“啤酒瓶爆炸”关闭肇事企业      

2011-09-16 | 来源:儒家经济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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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啤酒十强企业“大富豪”啤酒,自1999年起就一直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一年前,频传酒瓶爆炸伤人事件,这无疑给消费者敲响了一个警钟“在选用啤酒时,要谨防劣质酒瓶爆炸伤人。”      

面对消费者的疑惑,只有一种观点可以解释:啤酒生产厂家为获取暴利,长期重复使用过期啤酒瓶导致伤人事件。然而事故与赔偿相比,只是凤毛麟角,丝毫动摇不了企业暴利的根本。
     
最近,家住河南省郑州市华山路的孙先生投诉称,自己在饮用华润雪花公司生产的奥克啤酒时,放在地上的啤酒瓶突然爆炸,致使其左小腿被爆炸的碎片刺伤,造成肌腱断裂。更让他愤怒的是,这个炸伤他的啤酒瓶竟然是早该强制淘汰的非B瓶。孙先生继续说,啤酒瓶子在爆炸前没有任何征兆,没有人触动或者搬动过,放在那里就“砰……”的一下自己爆炸了,酒瓶碎成好多块。其中一块碎片射入他的左腿,深可见骨。后经医院诊断,伤口长达3厘米,并造成肌腱断裂。

1996年国家在颁布实施的强制性标准《GB/T4544—1996啤酒瓶》中规定,啤酒瓶底上侧20毫米范围内必须打上专有标志“B”以及啤酒瓶的生产日期。“B”标明的是啤酒专用瓶,B字瓶的安全性高于非B字瓶。同时,该标准还注明“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如果啤酒瓶底部标注有B2011,则代表这个酒瓶子是2011年生产的。

据说,在当地工商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干预下,华润雪花啤酒公司的代表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进行赔偿。但是从被炸伤20天了,他还没有拿到厂家给他的一分钱赔偿款。      

我不明白,雪花啤酒公司是一个知名度很高的啤酒生产厂家,他们为什么要违法使用非标准的啤酒瓶来装酒,给消费者带来如此严重的创伤?造成伤害却又不管不问,这似乎有些不合情也不合理。      

近段时间不断曝光的啤酒瓶爆炸案件,它不断的在警醒人们,啤酒企业在减少成本谋取暴利的手段上,非常残忍,甚至到了不顾及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程度。而监督部门也没有很好的履行其监督义务,对于那些严重违规、违章的啤酒企业没有严肃处理,也没有严格监督。      

我非常震惊,国家早有规定,玻璃“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为啥?监督部门不去认真履行监督义务。可见,他们在收取企业检验费和好处费后,的确被封口了。      

为了杜绝啤酒瓶再度爆炸伤人,我认为:只有加强对酒类企业监管、加强对有关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媒体曝光率,这才是解决此类问题不再发生的唯一途径。
 

(责编: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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