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文化习惯的确有许多不合时宜的东西。譬如提倡“见义勇为”行为,它的负面远比正面效应大得多。我担心,强推后会造成社会混乱。甚至出现人与人之间的乱砍乱杀,以及有意号召毫无防护(救护)能力的无辜者去送死。很多经验教训历历在目,试想他(她)都是一个需要社会救助的小孩子被“见义勇为”致残,将来几十年的人生将如何度过呢?
最近四川新闻网报道:11月29日从省人大获悉,为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采纳公民建议,将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惩恶扬善的需要。
报道认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年一度的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工作已于近期结束。在为期一个月的征集活动期间,社会各界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各种建议64件。其中,雅安市居民张洪德等公民提出“制定见义勇为保护法规”的建议在省人大内司委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基础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予以采纳,认为我省已经颁布实施了《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可适时对该条例进行完善修改。
报道解释,“见义勇为者得不到认可和保护,得不到支持与弘扬,造成现在的社会正气不足,英雄流血又流泪。”张洪德寄给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信件中,这样描述立法建议的初衷。罗江市民周斌等也就此项立法建议致信省人大。
据了解,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虽然对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人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执行中却由于种种原因很难落实到位。
纵观全国见义勇为致死致残案件,我不得不说,见义勇为至少不值得提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们一些所谓社会理论人士不断鼓励推崇它,我根本不知道其中有何道理(道义)可言。
其实只要你翻开中国历史,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与见义勇为都有关系。然而这时的社会会变得非常混乱,法制法律基本被人为废止。于是,就有三国、水浒中的“动乱民族英雄”乱世。可以说,见义勇为出现期就是社会道德规范极其混乱的时期。
回头看看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他们基本没有见义勇为条文,只有见义勇为者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传票。从危害性上讲,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任何触及不稳定因素的条文应当尽量废止。所以,我认为,四川省人大作秀的《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应该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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