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黄晨灏]:电子眼拍照时间是可以认为调节的吧!请问嘉宾,交警把电子眼拍照证据作为罚款依据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
【韩书君】:我们的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为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2008年公安部修订了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取证作了5个方面规定:
【韩书君】:一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才能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监测,保持功能完好。
【韩书君】:二是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韩书君】:三是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德,应当由交通警察措施。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韩书君】:四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并在审核后才能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韩书君】:五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韩书君】:对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警处理的等情况,经核实后会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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