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提到“优秀共产党员”、“英雄”、“牺牲”这样的字眼,大家心中总是会升起浓浓的敬仰之情,这些称号不仅是对被授予者工作、行为的充分肯定,也是被授予者本人乃至家人的无上荣耀。正因为这些称号会将小事放大,给原本普通的人头上带来光环,改变普通人的正常生活,因而英雄称号自带着一种隐形的力量。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四川泸州市江阳区委宣传部向媒体通报称,7月24日14时,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在上卫生间时摔倒致后脑重创,26日因抢救无效身亡,年仅29岁。7月27日,朱继宏被认定为“因公牺牲”,江阳区委追授其“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此事一经媒体披露,立即成为各地网友热议的话题。而朱继宏同事李某在网上爆料的“朱继宏在当日午饭后一边工作一边同女友聊天”更加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姑且不去关心“给女朋友打电话”之类的“家务事”,让我们来看看对朱继宏的死亡认定是否合理。泸州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这样告诉我们 “朱继宏一直以来忘我工作、默默奉献” ,“他摔倒在卫生间地板上,是由于连续加班极度疲惫所致。”因此泸州市委认定朱继宏的死亡为“因公牺牲”。朱继宏作为一名80的基层干部,在周末主动加班完成工作,这种爱岗敬业的精神确实是值得赞扬的;但是也要看到,朱继宏这种状况只能算工伤死亡,而不能夸大成“牺牲”。
朱继宏是周末在单位加班的午休时间时摔倒致伤,具体在做建设“中国白酒金三角”项目“酒谷大道”的筹备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朱继宏的情形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为企业职工及个体工商户雇工,因而处理朱继宏这一情况不能完全套用此条例,而只能参照规定中的某些具体做法。但无论如何,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因工作需要遭受伤害为工伤认定的三大要件。
对于“牺牲”一说,国家对于公务人员因公牺牲确认标准有明确规定。民政部曾于2004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记者查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时看到,符合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意外身亡、患职业病以及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等情形之一被视为“因公牺牲”。而朱继宏是在日常筹备工作中的午休时间摔倒致伤,抢救无效后死亡,因此“因公牺牲”这样的说法有些夸张的意味,并不符合朱继宏的实际情况。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朱继宏的情况属于工伤死亡更为合适。朱继宏勤奋工作、兢兢业业的精神是值得学习和弘扬的,他的精神不仅代表了政府职能部门的踏实工作,也显示出80后年轻人的爱岗敬业,这也是宣传工作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但政府在树立典型学习榜样时,也应该实事求是,用恰当的语言给逝者公正的评价。这样,百姓心中的英雄称号才能永远都闪烁着不灭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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