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四川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规范》适用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的食用农产品销售标签标识,不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收购行为。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从标签标识来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清晰、醒目、持久,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别。标识的内容应通俗易懂、真实、准确,不得明示、暗示食用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的某成分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
具体而言,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可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应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姓名)等信息。
对保质期有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按要求标注保质期;对贮存方式、温度、湿度、光照等有特殊要求的,以及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也应具体标注;对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信息标注需进行特别说明。
对于带包装的食用农产品,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还可根据产品需要,标示对消费者有帮助的信息,如食用方法说明等。
另外,标签标识除传统展示形式外,允许食品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灵活选择电子屏幕、电子货架等平台进行标签标识展示。
为了保障标签标识的可读性和准确性,《规范》还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对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贮存条件的标注格式,分类制作食用农产品、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口鲜冻肉类产品、进口食用农产品分装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参考样式和示例。(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朱馨月)
成都华荣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网宣办 选自网络
儒经网"华商走世界"线上线下交流平台,战略合作单位: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西湖书院; 联系人:黄女士 微信号:17364845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