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记者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获悉,《湿地保护法》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开启了湿地保护法治化新征程。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司司长吴志民表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扩大湿地面积、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等要求。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公众湿地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湿地保护修复力度不断加大,湿地生态状况持续改善。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保护和利用的矛盾日益凸显,湿地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等现象时有发生,湿地保护立法刻不容缓。
2018年,湿地保护立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林草局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法工委、法律委起草、修改《湿地保护法(草案)》,于2021年1月、10月、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21年12月24日,《湿地保护法》以第10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制定湿地保护法,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成果,是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根本保障,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要的有力举措,是中国引领全球生态治理、彰显大国形象的重要行动。”吴志民表示,《湿地保护法》明确了湿地的定义和统筹协调与分部门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了部门间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解决了困扰我国湿地管理数十年的湿地概念和管理体制问题;对湿地实行总量管控制度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管理事权划分;对湿地保护与利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湿地利用的正面要求和负面清单;对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进行严格限制,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进行特别保护,全面禁止开采泥炭,维护湿地的重要生态功能。本法还对湿地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悉,下一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全方位组织开展普法宣贯培训,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提高各级湿地工作者的履职能力,适时出台配套法规和制度政策,指导地方制修订省级湿地保护条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多措并举,保护和修复湿地,推动新时代湿地事业高质量发展。(记者 张佳兴)
本文由成都市府南河(锦江)综合整治倡导者、成都黄龙溪古镇旅游综合开发第一人、黄龙溪得舍禅意酒店董事长李勇推荐!
儒经网"华商走世界"线上线下交流平台,战略合作单位: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西湖书院; 联系人:黄女士 微信号:17364845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