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成小珍通讯员穗市监) 记者昨日获悉,为促进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房地产广告发布及宣传活动发布相关提示。
提示指出,房地产广告内容不得使用“××××元/平方起”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不得以虚构交易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的方式发布广告。
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地王”“楼王”等绝对化用语。不得含有“学位房”“解决户口”等承诺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内容。
最新提示
1.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保值”“房价翻番”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
2.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比如“××分钟到达……”等。
3.房地产广告内容不得使用“××××元/平方起”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5.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内容。
6.房地产广告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7.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8.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学位房”“解决户口”等承诺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内容。
9.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地王”“楼王”等绝对化用语。
10.不得以虚构交易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的方式发布广告。
11.样板房展示内容应当与实际交付房屋一致,不得隐瞒项目性质,不得将办公用途的商品房宣传为公寓、住宅,或将公寓用作住宅展示、销售。
12.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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