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一些社会上“要进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并做好奔向更高阶段的准备,民营经济已经完成历史任务应当离场,‘公’应当把‘私’合掉,加大计划管理甚至重回计划经济”等等舆论盛行。虽然不是主流,但对基层党组织、政府机构、政法系统等形成了严重的影响。各种执法和整顿中,误判和呼应社会上的这种舆论,保持所谓的“正确”,执法被层层加码、一刀切、扩大化,一个事由强停企业、一项违规冻结全产、一次诬告入狱家破也不鲜见。疫情之后,为什么许多企业家止损为上、抽资守资、转移产业、不敢再投,就是对其产权的保护缺乏信任。
因此,我提两点可能更加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敢创业、敢投资、敢置业、敢经营和有恒心发展的建议,一、中央和国务院督促部门和地方,对基层行政和司法确实发生的行政违法执法和司法判错之案,对企业家形成牢狱之灾和产权毁灭的,自行检查,进行赔偿,当然以平和协商、盘活资产、给以支持和发展经济的方式更好。二、对一些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层层加码、扩大化、一刀切等错案,应当进行平反和国家赔偿,不能视而不见、不了了之、当作似乎没有发生。应当尽快查纠,打消民企担忧、取得民企信任、恢复民间投资、扩大就业机构、稳定民生和社会,促进经济发展。
当年,有人提议将年广久(注:“傻子瓜子”创始人)以投机倒把、扰乱市场之罪判刑逮捕、没收财产和关进监狱。但党中央发声,这个人动不得,一动大好改革和发展的局面就会被葬送。今天也是一样,《意见》是个重大的利好。但是,许多民营企业家有如同中国淳朴农民眼见为实的理念,也有“一朝或一人被蛇咬,后来和众人恐再咬”的担忧。有三种方式和四种可能:一是发布一个文件,不需要纠正过去的误伤案,民营企业家都会去踊跃地再投资和创业,这是最理想的未来;二是发了一个文件,民营企业家还有担忧,作用不大,或者没起作用,这不是没有可能;三是不发布文件,纠正一批错案,可能也会得到发一个文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效果;四是发了文件,配合纠正一批错案给民营企业家们看看,估计这是效果最大、最有力和最好的组合。
刘迎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民营经济50人谈成员):落实《意见》重在构建良好的政府与企业关系
《意见》为民营经济的再发展再壮大吹响了新的进军号。如何落实并切实落实好《意见》,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历史经验反复表明,要落实好《意见》提出的31条要求,首要也是第一位的任务,就是要按照《意见》的总体要求,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构建政府与企业间良好的法治关系。
构建良好的政府与企业间的法治关系,关键的关键是政府必须做到时时事事处处依法依规进行经济社会管理,企业必须做到时时事事处处依法依规自主经营和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一方面,要落实好《意见》,民营企业就要在积极促进和着力建设法治民企、清廉民企、创新进取民企和高质量发展民企上再下一番大功夫。要继续坚持努力做到既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又继续坚持努力做到遵纪守法合规、不断创新进取、产业选择科学独到、产出结构合理有效基础上的高质量发展;既继续努力探索和积极营造诚信廉洁、图强谋新的企业文化,又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和财务管理;既能够有效厘清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关系,又能够构建和形成企业产权结构明晰、治理规范、制衡有效、竞争有力、发展有序的现代企业制度。
另一方面,要着力推动政府从过多行政管制向主要依法有为服务转变。要通过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与通报制度、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以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健全冤错案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等项改革,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府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进而进一步强化和推行“企业不找、政府不扰”的浙江经验,构建和形成服务有为政府与公平有效市场有机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和经济体系。
显然,上述两大方面的成功构造、持续建设与健康发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既需要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更需要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包括国企、民企以及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当前工作的重点是把《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到位。相信,通过举国上下全面推进和深化改革,大力度形成全面落实《意见》各项要求的氛围和环境,各类民营经济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一定会进一步得到振奋与提升,我国经济增长持续下滑的局面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我国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一定能够得到顺利实现。
史晋川(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理事长):要全面正确地对待民营企业的创新
《意见》明确指出,要“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政府和社会如何全面正确地认识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我认为,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技术创新,二是商业模式创新,三是体制机制创新。这种体制机制创新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民营企业微观组织层面的创新,比如公司治理结构变化和管理能力提升等;二是民营企业突破现有政府产业管制的创新,比如当初李书福突破了国家对原来对汽车行业的产业管制,蚂蚁集团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突破了金融领域的管制,微信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突破了媒体行业的管制,进入了原来民营企业不准进入的新产业领域。浙江民营企业发展的历史表明,民营企业初创时期的最大创新就是突破了计划经济旧体制。
当然,民营企业的体制机制创新并不一定都是对的。比如,有的平台经济涉及利用新技术形成垄断,那政府确实是要来规范的。但是,对待民营企业创新过程中新技术对旧体制的合理突破,政府也要给予充分的肯定。
政府应该全面正确地看待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全面鼓励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如果民营企业在创新中出现问题了,政府要用法律法规去规范,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要给民营企业提供一个法律申诉的渠道。国家的法律法规,既是政府依法管理和执法的依据,也是民营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
陈全生(原国务院参事):
对民营经济而言,党的20大是“第一次”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这四个字,15、16、17、18、19大都没有讲过,多为“鼓励、支持、引导”发展,或“促进发展”,或“促进进一步发展”等。《意见》的题目就是“发展壮大”,且又是“第一次”地提出民营经济要“做大做优做强”,相信这会极大地提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信心。
提一条建议:贯彻落实《意见》31条中,可将第6条(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和第17条(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有机结合,用数字经济对冲和化解民营中小企业拖欠账款问题。可成立化解拖欠账款(三角债)的基金和基金公司,利用互联网把某一地区或某一系统有债权债务诉求的企业连接起来,形成地区或系统的债权债务链,然后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以及AI技术,进行债权债务的对冲重组,实现拖欠账款大化解。这样,就不需要筹集初始的对冲资金,还可用库存、厂房、机器设备等进行对冲,私营企业主还可用古董、字画对冲。若有断链的环节,基金公司可垫付搭桥,适当收取手续费。
与此同时,大企业(包括国有大企业)应向配套的民营中小企业伸出援手。对给自己配套的中小企业,大企业在应收货款、原材料、交货期限、滞纳金等给予优惠和宽限,甚至可以给予转贷的资金支持。如若给自己配套的中小企业倒闭,大企业的未来的日子也一定不会好过。这便是大企业的“大局意识”。
宁望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局局长):
这个《意见》是在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基础上,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形成的一个很有创意的文件。《意见》里边提出的对策和措施条条是干货和实货。尤其是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中,用大段文字明确提出了全面落实公平竞争的政策制度,持续破除针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壁垒,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令人印象深刻。据我的记忆,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如此强调好像还是第一次。
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在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正式实施已有十五年了。当年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后,获得世界各国一致好评。大家尤其认为其中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是这部法律的最大特点,非常具有中国特色,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在随后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这条规定也并没有像一些人担心的那样陷入空谈而无法落实。当时我工作的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执法局,就曾经针对两个省的地方政府文件,就其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条文规定,函告省政府。由于执法及时并得到积极响应,这些文件的相关条文也很快被修正。
不过从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实际情况看,《意见》特别强调要“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确实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这对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于尽快建立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都将具有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
刘应杰(中国创新战略和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原国务院研究室信息研究司司长):
《意见》是又一个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政策措施。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有以下四点认识:
第一,进一步正确看待和认识民营经济发展。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这次文件再次强调,要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这将明确指引正确舆论导向,澄清和纠正一些错误认识,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进一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这次文件进一步强调,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这将有利于纠正事关民营经济发展的错误做法,再次给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让其安心放心谋发展。
第三,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这是继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之后,再次强调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特别是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全面落实公平竞争的制度和政策。这将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国务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在过去已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36条、新36条政策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支持力度,尤其是切实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包括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拖欠账款、涉企收费、政策落实等问题。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加快创新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与国际竞争等,在新征程上实现新的更大发展。
陈永杰(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副院长):人们期望,执行政策,莫打折扣
一、2004年—2023年近20年间,国家先后出台了四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性重要文件。国务院2004年的“非公经济36条”,2010年的“民间投资36条”;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的“民营企业改革发展”“28条”意见,今年最近的“民营经济发展壮大”“31条”意见。四部文件都是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外部环境问题和自身发展问题而制定的政策措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过去的文件,都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其实际执行大都不尽如人意,往往被打了许多折扣,以至于党中央、国务院需要每隔若干年再次重申和加强某些政策。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可以看到,四部文件的后三部,除部分条文是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外,多数条文基本都是以新的表述来重申和强调过去的政策。
三、这次的文件,民营企业家和社会各界,普遍既高度赞扬、满抱希望,但又有些心存忧虑。基于过去经验,人们忧虑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再次被执行者们打折扣。
四、从过去看,打折扣的原因,主要是传统理念、习惯做法、既得利益、自错难纠等的逆向影响,同时也有观念相冲、政策相冲、执行相冲的问题。这是当今需要认真解决的大问题、实问题、难问题。人们期盼着在解决这些问题上向前跨一大步,这是于国于民、真真切切的重大利益!
五、因为,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已经不只是“56789”,而是更多更大更高。
(作者系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副院长)
关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本文由,中国著名经济学家、浙江省人民政府特约研究员兼浙商投资研究会会长周德文,特别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