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耀超
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近期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不少城市相继出台了限制电动自行车的举措,江门市也加入了这个行列。
江门市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要谨慎购买电动自行车,千万不要买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交警部门将严厉取缔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如果已经购买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市民请自行处理。
是否超标,依据是1999年《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 此次四部委联合发文,就是根据这一国标。
不可否认,电动车存在超速、超载、违法等问题。但是,电动车具有节能、环保、费用低等优点也是有目共睹。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都有,这是公民社会应有的特征,不能简单地非此则彼进行评判。
重要的是,政府部门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是否解决了问题,是否让民众满意,这才至关重要。现在,四部委祭出的是十年前的所谓电动车国标大旗,超标的电动车禁止上路。表面上看,有理有据,不可违背。
然而,电动车的国标并不与时俱进。十年前,我国还没有什么电动车,自行车旁边挂个小电瓶就是电动车,电动车标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目前的电动车发展势头迅猛,与当时的电动车已有天壤之别,标准竟然一直没变,显然滞后。
即使这个电动车国标可以继续使用,也没看到凸显它的真正意义。生产厂家早已超标成风,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多为超标车,路上开的电动车八成超标。生产、销售、使用都超标,这么多年,鲜见被查处。可见,电动车国标形同虚设,实际上默许了电动车超标。
厂家合法生产,商家正当经营,买者公平交易,一直相安无事。如果坚决以国标为依据,从开始就应该从源头上禁止厂家生产,违禁者将受到停业整顿、取消生产许可资格、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处罚,而不是等到十年之后才禁止。允许生产必然允许销售,通过使用价值体现出商品价值。要是认为国标严重滞后,就要及时修改标准,用新标准对整个电动车市场进行规范和整顿。
禁止电动车上路,目的是消除电动车造成的交通安全隐患。电动车违规行驶,政府部门应当想方法管理好,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确保安全。以过时的国标来一禁了之,似乎会取得明显效果。可是,“负面”作用也不可忽视,一方面是政府部门的管理能力显得简单粗暴,另一方面是民众的利益受到损害。正是这样,才引起广泛争议。
“本着平稳过渡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各地政府应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超标车。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看,这比较难实现。厂家生产电动车超标的居多,想以旧换新,根本不够换。卖出的,谁会买回来;买回的,谁会卖出去,毕竟是折价,折成多少还不知道。没看到哪个地方拿出钱,不见补贴,谁会贸然报废……相信许多人都心存疑虑。厂家、商家、买家的利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就无法获得信任和支持。
一步到位,江门市交警部门开展了各次查处行动。多年不管,管就管死,一禁了之,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缺乏远见。强制推行禁令,必然激起民愤,稍有不慎,难免无疾而终。行驶在大街小巷的电动车,会不会成为以罚代管新的路径?若是这样,“禁止”就是“许可”了。当然,这些都是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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