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欺骗消费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暴利,消费者被骗后人财两空,同谈恋爱的“放鸽子”手法没啥两样。药品广告违法违规在一些地区相对猖獗,我们并没有看到有关违法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当事人被送上法庭。执法监督部门“高举轻落”处理方式,导致一些“中国药企”不断违规,药品不断涨价,致使药企欺骗消费者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
有消息说,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山西省食药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暂停销售夸大适应症和功能主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吉林特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研牌脑塞通丸、黑龙江天翼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雪可漮牌心舒宝胶囊、吉林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降糖胶囊、沈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耆鹿逐痹口服液、湖南省湘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龙补肾合剂、辽宁华源天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舒筋活络丸、山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命之源牌冠脉宁胶囊等七种广告严重违规药品。
与此同时,山西省食药监局要求各市食药监局将停售决定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并对辖区内执行暂停销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继续销售上述违法广告药品的,对有关药品应立即进行封存扣押,依法处理。
我支持山西药监部门的做法。因为,他们并不能跨省追究当事企业“诈骗消费者”的犯罪行为,只能就地封存罚款。回过头来想,对于药企丑闻,只是在案发地做一般性处罚,难道没有发现的违法违规药品,就不在处理范围吗?
我想,我国一些药业长期存在违规违法操作的主要原因,还是监督执法部门处罚力度不够、罚款金额偏低,对当事单位和当事人没有移送司法机关法办,所以药企对“累犯累罚”做法习以为常的结果所致。于是,我想提一个建议,凡是发现有欺骗消费者行为的药企,必须停产整顿一年,重罚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判决。只有这样,方能彻底阻止药企的“夸大适应症和功能主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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