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黄晨灏:嘉宾好,老百姓普遍认为,交警乱罚款是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毒瘤。请问嘉宾,交警是否有罚款指标呢?
付志刚:我们对下达罚款指标问题有严格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正在修订,其中增加了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依法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公路巡逻民警队及其上级公安机关,不得向民警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隐瞒不报或者谎报应当上报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情况。”
如果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下达罚款指标的问题就不可能发生。如果你认为有下达罚款指标的问题,可以向我们反映,但是必须有比较扎实的证据。谢谢。
网友黄晨灏:电子眼拍照时间是可以认为调节的吧!请问嘉宾,交警把电子眼拍照证据作为罚款依据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
韩书君:我们的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为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2008年公安部修订了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取证作了5个方面规定:
一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才能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监测,保持功能完好。
二是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是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德,应当由交通警察措施。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四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并在审核后才能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对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警处理的等情况,经核实后会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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