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引起广泛争议的文章。作者黄晨灏是有影响的人物,根据网上之说,他是“一个进入了中国公务员考试题库的大师级人物,其观点正在影响我们的中国下一代公务员队伍”。
书生只是居家百姓,人微言轻,自不能和大师相比。但对其观点,却不敢苟同。
黄大师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显然是把政权和贪官混为一谈了。其文让人认为没有贪官就没有政权,因此杀光了贪官,就没有人干事了。既然无贪不为官,大家自然不应该仇视。本是稀松平常,何以大惊小怪,必欲除之而后快。
黄大师本为博学之士,显然应该知道,这个世界上很多国家建立了廉洁高效的政权。无论社会舆论还是政权本身,对腐败渎职行为都是零容忍。远的不说,香港便是一例。对贪官适不适用死刑是一回事,是否容忍贪墨行为是另一回事,岂能混淆。
贪官不是一种职业,而是一种祸国殃民行为。其后果之恶,危害之烈,致百姓痛恨,视贪官为可杀之人,本是天经地义。药监局高官枭首,便是一例。何至于大师心生恻隐,却要出来说个“公道”,说出个无官不贪墨,无贪不作为来。
另一方面,可杀未必就杀,本人也不赞成对重罪贪官适用死刑,但也不赞成判其死缓。我国法律,死刑很重,死缓却过轻。狱中几次减刑,怕是七年八年就出去了。
建议不判贪官死刑,有两点原因:
1. 不利于引渡外逃贪官。由于司法原则的差异,会判死刑的罪犯难以引渡,已成一大麻烦,应审时度势,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打击贪官犯罪。
2. 容易斩断线索,放跑其他贪官。贪官多为一群,多年经营,盘根错节。一个贪官落网,他人必是互保,若保之不成,怕是都希望他死了,以绝后患。将其关在狱中,留得其口,对其他贪官而言就是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让他们不得安生。
不同意判死缓,是因为太轻,不足以震慑腐败。建议对贪官采用北美的法律系统,判他二、三百年徒刑,让他永世不得翻身。同时没收其财产,让他的贪墨化为乌有,终生入狱一文不名。同时立法,各地均编纂本地贪官录,将此类人钉在历史的十字架上。
这样一来,避免了引渡外逃贪官的麻烦,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犯罪。也使漏网贪官心怀忐忑,不知何时同伙会把自己供出来。重罪贪墨终生入狱,永世不出,既平了民愤,也可以让其反省此生,想想是否要让兄弟伙前来做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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