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新峰
又到“3·15”了,现今的人们对这个日子不会太陌生,这是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日子。应该说,这些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每年的315晚会,都是重头戏。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消费者权益依然时常会受到侵害,大有按下葫芦浮起瓢的趋势。
社会发展过程当中,不可能不产生一定的矛盾纠纷,不产生矛盾纠纷是不正常的,关键是要依法办事及时化解,然而,目前许多纠纷并不是无意或者是一般的过失,有些都是公然违法的结果。虚假广告、不实宣传、胆大的忽悠,还有恶意欠薪事件、强拆事件、毒奶粉事件,等等,目前仅食品安全而言,就给人们带来许许多多的困惑,甚至给人们一种不好的暗示。难道我们的食品都不安全吗?难道非要等到出了人命,造成影响,形成损失,不可挽回了我们才去解决处理吗?
社会上发生的一些这种明大明地公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告诉我们,我们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我们的“3·15”晚会也只是一台晚会,我们的“3·15”日也只是一天。
法制社会的一个关键就是依法办事,就是违法必究。然而,我们看到许多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并不是积极主动地去维护自身被侵害的权益,原因有很多,一是维护自身被侵害的权益渠道不畅,不知道找谁解决;二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成本过大,有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要远远大于被侵害的成本;三是相关部门失职渎职得不到有效追究。
这些,都导致了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和违法者更加肆无忌惮损害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屡屡受到损害的重要原因所在。
解决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这一问题,就需要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就需要给每一个公民之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后一个便捷的诉求渠道。当一个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只要通过网络等途径将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真实地反映出来,就无须费时、耗力、花钱去打官司了,相关组织就能够起到替代的作用,让那些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不是现今的消费者发扬堂吉诃德精神,单枪匹马地去对付武装到牙齿的组织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不能仅仅管用一天,要365天天天管用。我们不仅要追究不法厂商的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仅要严刑峻法,更重要的还在于要严刑峻法惩处那些失职渎职部门的责任人,真正树立起的应该是“3·15”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精神,而不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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