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公筷使用,提升餐桌文明素养,弘扬健康生活风尚,10月1日起,《宁波市公筷使用规定》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公筷是指具有公用功能、用于分取菜点的公用筷子以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餐具。在餐饮服务场所,两人以上合餐时应使用公筷。倡导在家庭等其他场所合餐时使用公筷。
餐饮服务场所是指提供餐饮服务的饭店、宾馆等固定餐饮场所和单位食堂。《规定》要求,在餐饮服务场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备公筷,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筷使用提示,并引导合餐者使用公筷。公筷应当具备明显标识,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的公筷应当在颜色上区别于其他筷子,并标注“公筷”字样。
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告,并可以通过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配备公筷的,由商务、文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餐饮服务行业监管信息。
宁波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公筷使用的管理工作,会同文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激励机制。宁波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公筷使用与文明典范城市创建等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相关行业公约,宣传、普及公筷使用知识,发挥引导作用,促进公筷使用。(孙佳丽、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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