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正式施行,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针对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为妇女提供更为精准有力的保护。
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不懈探索中,宁波法院在惩治侵害妇女权益犯罪行为、家事审判改革、司法救助等领域全面牢筑法治屏障,为“她”撑起法治晴空。
向家暴行为擎起司法利剑
“爸爸喝酒后追着妈妈打到街上,拿石头扔,拿杆子打,我拦着,他就打我。”少年小乐提及回忆中的场景,仍心有余悸,“我希望他们离婚。”
女子林某与男子王某于2009年结婚,婚后有了孩子小乐。但王某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林某施暴,小乐为保护妈妈也被拳打脚踢,身心遭受了严重伤害。
为了给儿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林某主动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奉化法院立即依法裁定,禁止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在走访调查确认情况属实后,经审理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2020年至2022年,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中,宁波法院共针对女性发出57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捍卫了遭受家暴妇女群体的人身安全。
为进一步寻求反对家暴的“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宁波多家基层法院也打出了反家暴“组合拳”。其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在辖区知名家事纠纷化解品牌“宋大姐”工作室设立“共享法庭”,与街道、派出所签订《反家暴工作合作框架协议》,在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固定证据、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工作等领域建立了实时协作交互。
在家事纠纷中给予关怀
2003年,大鑫与小丽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2008年初,大鑫与小艳相恋,并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生了两个儿子。小丽辛勤工作负担家庭开支、抚养女儿长大,大鑫却仅支付少量生活费用,电话不接、有家不回,小丽无奈之下报案。
2020年,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大鑫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小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9月,大鑫以双方感情不好、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离婚,小丽则要求其赔偿,并给予经济补偿。北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因小丽明显对家庭生活、女儿抚育担负较多义务,酌情判定大鑫给予小丽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结合大鑫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两子对小丽造成伤害的事实,酌情判定大鑫对小丽进行赔偿。大鑫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理各类家事纠纷,近年来,宁波中院在浙江省率先启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引入心理疏导,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完善要素式裁判文书样式,创设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并出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意见》。
宁波慈溪市人民法院与慈溪市妇联共建“慈法有爱 共享共护”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并成立“木兰天平”工作室。宁波宁海县人民法院与县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女性社会组织参与家事调解、调查的指导意见》,并整合“金石榴”女律师维权团队与“春风化雨”调解服务队力量共同参与。
向困境妇女传递司法温度
“我去年受伤治疗花光了积蓄,还以为没法治了,没想到在法院、检察院的帮助下,不到一个月就拿到了救命钱。”唐大姐表示,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她驾驶电瓶车与胡某驾驶的货车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然而,唐大姐为了治病,几乎掏空所有积蓄,后续治疗迫在眉睫,可丈夫打工收入不稳定,家中还有三个年幼子女需要抚养,而胡某除了前期垫付的2万余元,就没了下文。
于是唐大姐在检察院的支持下,向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和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10万余元。
为让唐大姐顺利完成治疗,象山法院主动建议她递交先予执行申请书,并迅速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要求保险公司先行支付8万元用于救治。后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被告履行了协议的全部内容,检察院还为右手失去劳动能力的唐大姐申请了1.5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在法检联合救助下,唐大姐的生活终于步入了正轨。
宁波法院持续加强跨部门沟通,形成全方位保护合力,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司法援助+慈善基金”救助体系“托底”作用,2022年以来共依法救助266人,发放739.65万元,为他们带去生活的希望。
宁波余姚市人民法院联合余姚市妇联、巾帼志愿者协会制定出台《关于开展涉家事纠纷妇女儿童“经济关爱”工作实施细则》,若当事人或与本案相关的案外人存在经济困难、患病、致残等情况,会引导其通过“解纷直通车”小程序申请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经济关爱”资金。(陈逸舟、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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