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甘泉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孙某因酒后驾车,在延安市区中心街被民警带走。记者21日晚间从陕西省甘泉县官方获悉,甘泉县委决定给予孙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职务。(3月23日 人民网)
“开车不喝酒,饮酒不开车”这也是当下的人人倡导的。然而,执法犯法的交警大队长酒驾被“当众带走”,很快被免去职务,这不能简单的当笑话看。酒后驾驶不是小事小节,而是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和纪律惩处。
对公职人员酒驾,除了交警部门对其行政处罚之外,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对其纪律和行政处分,这是纪律要求。公职人员酒驾,是违法的交通行为,除了交警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之外,是党员的,必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公职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其一言一行代表的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公职人员更应该模范遵纪守法。《党章》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每一名党员、公职人员都要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对法律和纪律多一点敬畏。“畏法度者最快活”,希望每一名党员、公职人员自觉守住法律底线和纪律红线,在遵纪守法中开启自己的幸福人生。
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容不得一丝疏忽。公职人员也好,其它公民也罢,都要增强交通法律意识,加强自律,充分认识酒驾的危险性,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抵制酒后驾车,给自己也给他人一个安全的交通秩序。这,才是大家该坚守的。(文/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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