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潘震先生《潘震:对开放外国人永久居留的几点意见》一文在我的公众号上发表后,民盟安徽省委负责社情民意编辑上报工作的同志就给我留言,希望能将该文修改一下作为社情民意上报。笔者经与潘震先生沟通,按照社情民意的格式对原文进行了少量修改,并增加了部分内容(本文主要贡献者是潘震先生)。现将上报内容全文发布,也希望一些很想撰写社情民意,但又苦于无从下手的朋友有多启发:
一、完善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三类企业引进并推荐人员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具体条件,应该明确和细化:
一是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门槛较低,全国经济中等水平地区的县城都有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规模很多还是小微企业,有些年产值只有数百万元。这样的企业从国外引进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有人存心利用这些企业虚假引进,贩卖永久居留资格,将很难监管,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惩罚措施。
二是以上三类企业引进人才应该有一定的数量限制,且要求做好引入前的公示工作,并且在引入后的一定时期(比如10年)内,每年公示其引入外籍人才的工作情况。
三是严格界定“国内知名企业”标准,即企业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知名企业?此外,应由哪个部门、哪个层级给这些企业认定“知名企业”?
二、对于第十三条第四款的“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建议取消。因为如果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他人取得永久居留资格,这样层层推荐,无限制地推荐,将会导致失控。此外,该款的“专业人才”标准如何认定,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此建议一律按照第十二条办理。
三、建议取消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建议明确具体标准后再来制定本条例,将明确具体标准的过程写在条例里,显得很不严谨。
四、第十五条中关于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若干倍的表述,容易引发某种歧视,建议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税额达到某一标准为参考。因为纳税不仅是对社会的贡献,而且是难以造假的硬性指标。
五、建议增加: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即成为中国税务公民,在承担纳税义务方面,与中国公民一视同仁。
六、第十七条第一款“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表述不准。将拥有永久居住资格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等同处理,这是不应该的。例如美国绿卡持有人的父母是不能申请绿卡的,但年满21岁公民的父母则能直接申请绿卡。
七、建议增加:对于限制人口的城市(如北上广深),批准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永久居住权时,应优先满足同类条件下中国公民配偶及直系亲属的户籍迁移。
八、条例之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应该删除。因为“语言关”理应成为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基本条件。申请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理应了解中国国情常识、法律政策,中国地方政府不应该承担这类不必要的义务。
中国网络媒体著名时事政治评论家 周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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