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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民法典

2020-08-12 | 来源:儒家经济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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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意义之大不言而喻,整个社会关注程度之高、关注群体之广泛不言自明,不同角度、不同方式予以解读的话题同样广泛,本文仅从自身熟悉的法官群体出发谈谈自己的思考。

法官要认真学习民法典。202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人民法院大讲堂”活动,周强院长亲自作民法典首场宣讲辅导,并陆续邀请大法官、民法名家作宣讲辅导。就笔者所知,仅针对一部新出台的法律,这样高层次、大规模、持续性的在全国法院系统进行宣讲辅导,历史上不曾有过。不少省高法,也在本省法院系统组织由大法官、高级法官或知名法学专家授课的专题讲座。可据观察,这些宣讲辅导、专题授课活动,存在上热下冷现象。

从多场视频培训现场看,听课人数并不多。或许案件多,或许行政事务多,或许认为可以用自己支配的时间另行自学。总感觉,假若是法官们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意愿性不强,着实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法律规定的内容在更新,法官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必须随之更新,法官必须对法典的新理念、新精神、新规则了然于心。有这么一句话:你不能以不变应万变。法律修订之后,除非从旧兼从轻等特殊情况,是要适用新法的。不学习,即意味着法律知识未更新,意味着可能在办案中抱残守缺,意味着可能会出现适用已经废止的法条或用过时的理念处理新时代发生的新型纠纷。其实,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学习之重要性,大家都挺明白,不再赘述。

法官要深刻领会民法典。《民法典》颁布意义之重大,********有专门论述,法学界、实务界有着更广泛、更深入的探讨。身为法官,自然不能仅仅停留在学习条文的阶段,对其重大意义还要有宏观的、全局性的认识。对此,不妨提取几个关键词,以增强对重大意义的认识。

基础性法律、法治、经济、人民、平等保护、特色。“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实务操作是常态。但如果仅仅停留在操作层面认识法律,那只能算是一名名副其实的“司法工匠”。法学大家之所以能够不负“大家”之名,就是走到了他人无法企及的高度。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在全国法院系统组织开展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评选,其中一项条件是:法学专业理论造诣深厚,对审判实务和法律问题有深入研究。如果不能深刻领会一部如此重要法典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何谈法学专业理论造诣深厚。说到底,是希望我们的法官要成长、要升华,不要把法律、法学的视界局限在对所办理的几起案件的认识层面。

法官要准确适用民法典。要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是总书记提出的要求。司法这部分,狭义而言,非法官莫属。

“我们知道这律法天经地义,关键是司法者要依法用之”。把这句话引用至讨论民法典的适用,实在再贴切不过。民法典总结完善了过往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诸多法律、司法解释,有些字句还在,但适用上已随时代变迁赋予新的含义;有些不但被废弃,个别的甚至走向反面,发生根本性、原则性的改变。对于前述情况,尤其新修订的内容,已有参与立法的专家对其中争论、定稿的过程宣讲过,还有些会谈到与条文内容不同的自己的观点、看法、理由。

对法官而言,对立法过程作广泛、深入了解是必要的,但坚定的适用现行法律规定则是必须的。尤其对于新的规定、新的含义,准确适用至为关键。因为,之所以改变,既是适应时代发展,更是法治实践之需。民事案件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如果法官不能将民法典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去,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对接人民法治需求的方向和目标就难以有效实现,难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正司法根本无从谈起。另外,民法典本身是新生事物、是时代的产物。民法典的实施,需要建立配套规则机制,需要完善细化相关规定,相信法官通过自身的司法实践,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必能为民法典的完善发展做出更为积极的推动。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刘振厚
 

(责编: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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