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猝死在工作岗位上,那就是因工死亡,那就应当依法获得经济补偿。这是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的尊重,这是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宝贵生命的保护,这是国家法律对员工家属与父母的精神抚慰和人道主义爱心行动。
2020年10月,李某伟入职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工作两小时后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2月23日,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回应称,此事经过调解,工伤认定赔偿90万,企业人道主义补偿5万,95万元已经打给家属(封面新闻网2021年2月23日)。
员工在“试工阶段”,也不能否认李某伟不是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员工。虽然李某伟入职只有2个小时,但他是在工作岗位上猝死的。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入职2小时不属于因工死亡。因此,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不能把入职只有2小时作为拒绝家属索赔的理由。至于家属的索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应当由双方坐下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协商解决,究竟能赔偿多少,一个是法律法规依据,一个是该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和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只有双方心平气和地换位思考,才能使双方在经济赔偿方面达成共识。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共识,李某伟的家属可以依法向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申请索赔。有些事情并不是通过私了能够解决问题的,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才能让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是,李某伟的家属必须明白一个道理,打官司是需要承担一定律师辩护费用的,律师是靠打官司获得一日三餐和养活妻儿老小的。要想讨个公道,那就不能怕麻烦,那就不能怕花钱,除非家属成员中有人懂得如何依法进行辩护。而且,打官司也不见得一定能赢,必须做好打不赢官司怎么办的思想准备。
这是因为,国家法律的天平对于原告和被告都是公平公正的,不会偏袒任何一方。要想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必须证据确凿,必须于法有据,不能凭个人想象提出不切实际的经济索赔条件,经济索赔既要合情合理,又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只要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索赔者就能如愿以偿地获得赔偿。这是不以被告意志为转移的依法维权行为,不管被告是否同意赔偿,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都会实事求是依法做出公正裁决。
在职工切身利益保护方面,除了国家劳动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依据进行依法辩护和维权。维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因此李某伟的家人必须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权,不要有什么思想顾虑。
(郭喜林 新乡市新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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