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看望和孝敬父母,原本是子女的责任与义务,但为了生计 ,子女们不得不外出打工。尽管国家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给劳动者赋予了依法休息的权利,但是,不少狠心的老板就是胆大妄为,每月连一天休息系都不给员工,理由时干一天有一天的工资,不干就没工资,不挣工资休息也不行。如果打工者遇到这样黑心的老板,你想回家看看父母,的确很难。然而,这正是由于我们的监管部门不依法行政的结果。
据大河报9月5日报道,今年7月,因子女不来看望,88岁的王老太将他们告上法庭,法院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判其子女每月至少探望老人4个小时。这也成为郑州首个被判“常回家看看”的案例。在大河报记者的调查中,子女不“常回家看看”,除了家庭情感出现问题外,缺乏假期也是一大原因。反观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是维护老年权益的法律武器。仅从道德上来约束,很难保障老人的权益。有了这个法律,老人一旦有需求,便能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道德代替不了法律,法律是老人维权的最后保障。这也是法治社会的体现。
然而,老板们拒不执行劳动法,不给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这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但是,我们的法律却始终缺少执行力。企业老板为什么能超越法律,为啥老板的权力能大于法律法规?这不能不说,是依法行政的缺陷和短板;这不能不说,是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和懒政的结果。我们党和国家的执政理念是“群众利益无小事”,老板随意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难道是小事吗?应该说,这是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大事。但是,这样的大事在监管者心中什么都不是。
所以,新闻报道的题目“我想回家看爸妈,希望老板给个假”,就成了广泛的社会问题;所以,如果我们不能依法维护劳动者休息的权益,又怎能依法维护老年人享有的“常回家看看”的权益?所以,不少社会问题是关系到法律的执行力问题,如果国家的各项法律在社会实践中失去了法律效力,何谈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又何谈子女“常回家看看”?
因此,“常回家看看”的老年人权益,必须让老劳动者首先依法享有休息的权利。如果连这个基本的要素和前提都得不到保障,又怎能依法维护父母依法享有子女的孝敬权益?因此,眼下首要的问题是如何依法向监管者问责,如何使企业老板敬畏自己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如何使企业老板敬畏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与尊严?只有把这些一系列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好,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法才能落地生根和开花结果。
《孟子》中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意思是,“尊敬自家的长辈,推广开去也尊敬人家的长辈;爱抚自家的儿女,推广开也去爱抚人家的儿女。”也就是说,要像尊重我自己家的老人一样尊重别人家的老人,像爱护自己的孩子一样爱护别人家的孩子。“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然而,这个世人皆知的尊老爱幼美德和道理却在我们的文社会明发展进程中发生了卡壳现象;然而,这样的社会问题却在日益严重地向前发展,有关的监管部门却天天在办公室里享受着自己的幸福,怎么也不肯走出办公室去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与义务。
如果我们的法律永远是象牙塔里的圣物,不能让其成为维护社会、国家和百姓的利益,再多和再好的法律条文也等同于废纸;如果我们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只能是官方的一句口号,于民于国都将毫无益处。因此,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依法行政和依法问责;因此,只有依法向监管者问责,法律的全部为与尊严才能得到依法保护,公民的休息权和“常回家看看”孝敬父母的责任与义务才会拥有法律保障;因此,文明社会必须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对于违法法律的行为决不能宽恕和容忍;因此,无论是老年人应当依法享有的子女孝敬权益,还是公民应当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都必须通过提高法律的执行力来实现。
因此,我们认为,为了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依法搬掉企业老板权力大于法律的绊脚石。只有依法行政顺顺畅畅,我们的社会才能拥有和谐稳定的幸福与新的未来;只有人人遵纪守法,各行其是,各尽其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能与我们越来越近。(文/郭喜林 网络媒体著名时政评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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