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4日下午,在辽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北园社区北园委三号楼1单元6楼,9岁的男孩小哲从6楼跌落,没落到救援邻居铺好的被子上,却砸到了58岁的何艳的腿上,导致她左腿的胫骨、腓骨3处骨折。何艳的儿子为母亲申请见义勇为却被区里退回。(6月9日《人民日报》)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2011年7月2日,杭州一名2岁女孩从10楼坠落,过路女子吴菊萍冲过去,徒手抱接了一下女孩,手臂瞬间被巨大的冲击力撞成粉碎性骨折,女孩得救了。事后,吴菊萍所在公司奖励她人民币20万元,并在“吴菊萍看病和身体恢复期间,给予带薪假期”。7月7日,吴菊萍被授予了杭州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三八红旗手”称号。7月26日,全国妇联授予其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所有荣誉的取得,都未超过一个月。
类似的事情还真不少,如果把这类事件的事后处理结果与辽宁辽阳市太子河区这起事件联系起来看,那么对于何艳来讲,自己完全也是出于救人之心,结果却天壤之别,内心的那份迷惘和疑惑感不言而喻了。假设跳楼小男孩没有获救,悲剧上演了,那么事后这些一心救人的邻居还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吗?还会受到当地有关部门授予的道德奖和表扬吗?
2013年8月辽宁省出台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大幅提高了见义勇为奖金,可见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视,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评定也变得更为严格。对见义勇为的评定审慎而严格,其实也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要不一点小事便可以申报见义勇为,便可以获得见义勇为称号,那见义勇为称号的含金量也会大受影响。为什么何艳家属在申报见义勇为遭拒后一脸愕然?因为,在他们看来,何艳就是在为救男孩时受的伤,无论是动机还是行为都应该属于见义勇为,而面对申报者的不解,有关部门在给予否定回复的同时却无法给出明确的理由,才会在情感上既伤了当事人何艳的,也伤了舆论的心。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见义勇为就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它不在乎为谁挺身而出、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挺身而出,它与这种行为是否“群体参与”、是否被救助者砸伤都没有关系。我们的政府部门在提倡见义勇为时,在制定评定标准时,请别忘了初衷是为了唤起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中来,呼唤更多的真爱注入到社会当中来,我们的社会才会处处充满关爱、充满温暖、充满和谐。
笔者无意去评判什么,但此事的发生,至少说明在很多时候一些人对于见义勇义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误解,以至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往往变成一笔“糊涂账”。没有人是为了事后能够评个见义勇为而在他人危难时挺身而出,更没有人在舍命维护正义的时候心中想着的却是被后人传颂。那么,我们的政府、社会舆论在对于见义勇为的人物和事迹的认定、宣传上,是否也存在着某种偏差呢?(文/谢晓刚 网络媒体著名时政评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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