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要求的对象是对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目的在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较于最高层领导,似乎国家治理这般大事,与一名普通法官无涉。但身为法官之故吧,见到与“法”相关的字眼,不免有所思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就法治和国家治理的关系作出明确定位,依法治国被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之治,法官自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法官有必要在领会好这些决定和讲话精神的同时,定位好法与德对自身的要求及关系。
之于一名法官,掌握法律知识是基础,依法履行职责是关键。用“依法”而不是“以法”,体现出是把法律当作适用的标准,而不是简单的照搬照抄的工具。毕竟,条文是固定的,适用则是复杂的。所以,狭义的司法,即指法律的适用,指审判;司法机关,即指法院;法官,即是司法者。适用法律的前提,无需多想,需司法者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无一不是为成为司法者做准备,这是基础之基础。但我们必须承认的是,从过去到今天,法官的专业化依然还在行进过程中。或许,今天司法体制改革推行的以员额制为核心的各项改革举措会不断夯实这一基础。但仅有基础是不够,还需具备依法司法的能力,即履行法官职责的能力。《法官法》业已规定,法官的职责,一曰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曰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由此不难发现,法官作为司法者,职责简而言之:审判案件。如何审判案件:依法。对领导者而言,发挥依法治国中的关键作用;对法官而言,依法审判案件即是实实在在的为依法治国做贡献。法官之于依法治国地位之重要程度如何,不妨引用培根的一句话作总结,“我们知道这律法天经地义,关键是司法者要依法用之。”同样也是关键作用。
之于一名法官,良好的个人品行是本分,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升华。法官之品德当高于普通公民,已成社会常识性判断。法官作为裁断社会公民是是非非的职业,裁判结果昭示着对人的行为的评价。表面看,是对某人法律行为的评价;实际上对诉请、辩解的驳回或支持,不仅意味着法律评价,同样隐含着道德评价。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所以,我们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中不但要辩法,更要析理。如果在道德上没有合符社会公认价值的判断,法官的析理即便合符法律条文的表意,但很难合符法理本意。在事实难以查清、法律规定不甚完备或略有歧义的时候,法官的道德价值判断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依法是前提)。典型如南京彭宇案、广州许霆案。谁敢说“扶不扶”的一个原本纯道德的事件,致国人至今争论不休,与彭宇案没有千丝万缕的关联?至此时刻,法官的道德价值判断真的是至关重要、影响深远。《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新增紧急救助免责条款,尽管还有不少疑问,不能不说与社会舆论对相关事件的道德评价引起立法者关注有关,也说明了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法与德关系的日益紧密。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是一天炼成的。如果说法官的法律职业任职资格是可以硬性考试的,道德衡量标准则只能是“软性”。但其并非看不见、摸不着,只是需要花更多的力气、用更多的方式方法考察、评价一个人的道德水准。不过,成为法官之后,我们国家制定有成文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照要求做便足以达到高尚的标准和要求。
之于一名法官,法与德需融于一体,不可偏废。********还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非常清晰地点明了法、德本身之间的关系。二者集于法官一人之身,法官既是法律的化身,也是道德品行高尚的君子。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目标和追求。就中国现实状况而言,法官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尚在行进途中,实现目标任重而道远。但想对每位法官和公民们所说的是,从没有无需付出便唾手可得的果实。目标的实现尽管艰辛,我们决不可以气馁。“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已经初见成效的司改标志着我们正走在向目标奋进的路上。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身为法官,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自是其个人心中一种内在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和德之于一名法官最好的诠释。
崇法尚德,是一名法官的本分。(文/刘振厚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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