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六)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业务规范。完善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规范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职责和工作程序。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制度,规范指派方式和程序。严格审核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申诉等案件承办人员的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承办环节工作标准,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强化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流程管理、质量评估、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跟案、质量评估、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七)提高法律援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优势,根据不同案件类别分别组建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死刑、未成年人、申诉等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律师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实现法律援助律师专业化。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
(八)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加强法律援助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切实推进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等各项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法律援助申请审查程序,逐步实现法律援助初审权下放至基层法律援助站点。建立法律援助巡回服务制度,为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探索远程视频法律援助咨询服务,逐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信息化应用能力。完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健全完善京津冀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九)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按照明确责任、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办案差别化补贴制度,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办案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办案补贴标准。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作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合理划分咨询、接待、受理、指派、档案管理等功能区域,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将“12348”法律咨询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实现全市“12348”法律咨询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依托“互联网+法律援助”工作模式,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应用,增强法律援助针对性、便捷性。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法院、民政、残联等工作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法律援助申请审查效率。改善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站信息基础设施,确保法律援助网络畅通,提高信息管理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法律援助中心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在编人数的50%。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倡导大学生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法律援助培训体系,坚持分级负责、全员参与,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将法律援助纳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和实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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