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广州市住建局颁布《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广州市居住用地出让时,土地出让人应当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出让条件,并将投保缺陷保险列入出让合同。同时,市住建局印发《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1月14日《广州日报》)
广州市新建住宅自带“医保”政策有诸多亮点,其一在于打了提前量——在土地出让之际,就引入了商业保险机制,预防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二是增加了潜在风险的预防和处理的连带责任。商业保险的介入,为建筑质量安全增设了一道防火墙,也让潜在缺陷出现之后有了兜底性保护,让商业机构成了治未病的“医生”。更重要的是,商业保险风控机制的引入和运用,也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各类住宅类建筑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全国新建住宅建筑面积屡创新高,不过基于开发成本考量,以及监管监测的缺位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质量安全事件也呈现出高发态势,因住宅工程质量引起的投诉、诉讼、 上访、争议、矛盾及事故等与和谐社会不相容的音符比例也在不断发生。2020年,自6月9日起,华商网推出“房屋质量糟心事”系列报道,寻找市民身边的房屋质量问题,曝光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行为。截止7月8日,华商网共收到市民反馈线索80余条,主要集中在房屋的漏水、噪音、墙体质量和新房验收不达标四大类,其中新房验收质量不达标的反映比较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在遭遇建筑质量安全纠纷后,基于权利失衡等关键因素的影响,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往往会陷入求助无门的困境中。虽然从权利保护的渠道来说,按照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在出现质量问题后首先与开发商谈判,并提出维修或者补偿的要求,若是开发商推诿扯皮,则可直接采取司法诉讼的程序。
不过现实的残酷性在于,消费者在维权时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开发商了为自身的利益,对消费者提出的主张,采取能推则推,能躲就躲的策略,很难主动配合与支持。在此语境下,作为民事纠纷维权,一系列的程序性规定往往让消费者筋疲力尽。比如消费者在购房时要注意合同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出现质量问题后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得出结论,与开发商协商和投诉举报未果还要走司法诉讼的程序。
建筑质量安全既是一种市场行为,更关乎于人身和财产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自喻。把好建筑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的预防、管理和监督,也是一种治理要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房屋各项质量的标准、质量问题的责任均做了明确的规定,除了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法治的效力外,还得运用市场工具丰富治理手段,形成共治共管共建的合力。
从国外的经验,以及其他行业先行的经验来看,给新建住宅潜在隐患购置保险的做法,不失为一项惠民之举,也是治理手段的升级。保险公司的介入提供了第三方防控平台,并在开发商和消费者之间搭建一条纽带,同时保险公司基于利益考量,也会强化对质量本身的把控,在解决质量纠纷方面更加主动作为,最终达到开发商、保险公司、消费者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多赢,构建起更加高效的建筑质量防控体系。
四川省营山县翠屏西路县交通局派驻纪检组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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