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谁应对这类未成年人的成长担负起责任,包括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赡养人、扶养人的父母。对此,新出台的《民法典》在总则编、婚姻家庭编,对监护作了详尽规定;对互相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近亲属范围上,有了比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更广、更明晰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既比较原则,又是才新增的新条文,落实起来,恐难度较大。
毕竟,新法的新规定与多年传统思维与认知存在不小差距。同时,从司法实践看,一些基层法院几乎从未受理过监护权纠纷案件,也从一个侧面证实,人们虽然关注关爱“自强不息”的未成年人,却缺乏法律视角的反思。
要从法治的视角分析问题。如同发现问题不同于普通公民,看待问题、分析问题,更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要出于法律的视角。今天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可以毫不夸张说,法律几乎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角角落落。每一起引起社会关注的事件和现象,社会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者或其他学者,一般均会从自身职业性质和研究的角度,普罗大众则仅从生活的角度,发出自己的声音。
身为法官,自然要从法治的角度对事件和现象进行分析、思考。而每一起事件和现象,又几乎无一不涉及法律该在其中扮演何类角色。提起角色,联想到演员偷税、“天价薪酬”、翟天临事件等等。如果说范冰冰偷税不折不扣的“涉法”,后两项还真的难以用法律“手段”处置。但是,作为法律人,本人想到“行规”二字。虽然行业协会的章程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作为一种自律手段,何尝不会接近法律的威慑力呢?有时甚至会产生比法律制裁更为有效的效果。
范冰冰、翟天临,包括吸毒被抓的明星,后来在影视圈的遇冷,足以证明。这也是想说明的另一面,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工作者,千万不要寄望于法律是万能的。实际上,没有任何手段、措施和工具是万能的,包括“万能”钥匙。
要从法治的视角解决问题。司法是法官的本职。解决问题和纠纷应当且必须是唯一的视角。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当然要“以法律为准绳”。既包括当事人诉前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约定内容的审查,也包括诉前或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合意调解成功的案件。如若约定内容违法,不得以法院的名义确认其效力或出具法律文书,法官不得支持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此种情况,典型的如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的受到人身伤害自行负责的条款,高出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或其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等,法官均不应支持。而对那些未诉至法院的纠纷或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事件和现象,如果让一名法官提出解决意见,当优先从法律视角考虑。可因毕竟未成诉,提出不违法又能够为各方接受的意见,实现较好的社会效果,不啻是皆大欢喜的好事。
有些热点,在已具有“普遍性”的情况下,却因法律规定存有“盲点”,则需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对法官来讲,最高法有司法解释权,这也是从法治视角解决问题的具体表现。最新的例子,如《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不少条文,出现了袭警罪、冒名顶替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等等新罪名。2021年初,“两高”司法解释随即出台,这无疑是从法治视角解决问题的直接反馈。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刘振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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