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冲冠”,他不但强行别车,还持铁棍砸了对方车辆……近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丁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3月5日《宁波日报》)
据报道,事情发生在去年5月5日晚。当时,丁某驾车前往朋友处吃饭,途中被杨先生的车超越。丁某心有不甘,立即加速追赶杨先生。超车后,丁某呈S形路线驾驶,最后直接踩刹车急停。在隧道内逼停杨先生车辆后,丁某仍不解气,从车内抄起一根铁棍找杨先生理论。杨先生摇下车窗解释,但丁某连砸其车辆发泄怒火。
众所周知,司机在车来车往的公路上“路怒”别车、呈S形路线驾驶、踩刹车急停是一种相当危险的驾驶行为,如果一旦发生车辆碰撞,极易酿成交通事故,轻则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重则造成人员身亡,车辆被毁。可见,“路怒”行为不但危险,而且后果“很严重”。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像这种动辄就开“路怒车”的司机却大有人在。有的看见你夜间开着远光灯开车,我也“路怒”地打开远光灯开车,且你不让我,我也不让你;有的见你超我的车,我也“路怒”地加大马力赶超你;有的见你不停地鸣喇叭,我也“路怒”地跟着鸣起了喇叭,且看谁喇叭鸣得响,鸣得时间长;有的甚至在高速公路上,也开起了“路怒车”。殊不知,开这样的“路怒车”是相当危险的。据交警部门不完全统计,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有两成以上是由于一些司机开“路怒车”造成的。可以说,司机开“路怒车”没有赢家,只有输家。
我国《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其中,此条款还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司机“路怒”也是一种“危险驾驶罪”。
此次,司机丁某因“路怒”犯罪获刑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既是对当事司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司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这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
但愿通过“路怒”犯罪获刑这一案例,能警示每一位司机朋友吸取“深刻教训”,在开车时要学会谦让,学会包容,多开“文明车”“安全车”,不开“路怒车”“斗气车”,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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