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银四”是职工跳槽求职的高峰期,有企业把迟到的年终奖当作“拴心留人”的良方。律师提醒,推迟发放年终奖有可能被认定为欠薪,企业留人靠的不是“延迟满足”的年终奖,而是“即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真心和良心。(4月8日《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年终奖是企业给职工的一种奖励,它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约定工资。而且,按照惯例,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时发放。但一些企业为了“栓心留人”,担心职工拿了年终奖“拍拍屁股走人”,竟然采取推迟发放“年终奖”的做法,这既是一个“下下策”,更是一种“欠薪”行为。
根据智联招聘2019年发布的《白领年终奖调研报告》显示,约有27.6%职工无法在农历新年前领到年终奖,而这个数字与智联招聘日前发布的2020年新版报告基本持平。可见,对于不少职工来说,只有“年终”没有“奖”,并不是个例。
笔者以为,按时发放“年终奖”,这既体现企业对职工的尊重,又体现企业留人的真心。要知道,一个企业的发展和壮大,靠的就是合理的薪酬制度和人性化的企业管理。如果企业动辄以推迟发放“年终奖”、“克扣”加班费等方式来侵害职工的薪资权益,这显然既不利于凝聚人心,更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据了解,一些企业为了让推迟发放“年终奖”显得合理,往往采取单方面修改企业规章制度中关于年终奖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修改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可见,企业单方面修改年终奖发放规定的做法,显然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要规避推迟发放“年终奖”现象,还需“综合施策”。首先,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年终奖,为广大职工“撑腰”。其次,相关执法部门应对推迟发放“年终奖”行为进行严处罚,该约谈的要约谈,该列入“黑名单”的要列入“黑名单”,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劳动合约。其三,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职工对推迟发放“年终奖”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绝不让那些打着“栓心留人”幌子的无良企业肆意推迟发放“年终奖”的阴谋得逞。
当然,职工也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薪资权益,一旦发现自己的年终奖“被推迟发放”,就应第一时间向人社、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任凭无良企业肆意推迟发放“年终奖”,甚至不发放“年终奖”。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从严处罚,举报奖励,再辅以法律维权,就一定能规避企业推迟发放“年终奖”行为的发生,从而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薪资”权益。
浙江省开化县会计核算中心通讯员: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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