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含山县人民政府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情况说明:8月5日上午10时,含山县环峰镇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城区一处房屋内,有人违反防疫规定,组织多名学生聚集补课。社区工作人员到现场后责令立即关停,现场负责人贾某某当场承诺关闭。当天下午2:40,环峰镇再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学生还在同一场所集中补课。公安民警和防疫人员赶赴现场后,将30多名学生劝解疏散,其中一个房间敲了10多分钟拒不开门,不得已破门而入,将在环境密闭中未佩戴口罩的18名学生劝导疏散(新京报网2021年08月6日)。
踹门查补课,既不是文明执法的正能量,又严重破坏了党纪国法权威。而且,不得已并不是野蛮执法的遮羞布。尤其是公安执法人员,更应该懂得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而不是把自己的言行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因为,即便屋里的补课老师违反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他(或她)的行为也不会对其他参加补课的学生产生人身与生命安全隐患,完全可以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思想工作,让对方把门开开。并告诉他们,违法补课既违反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补课的规定,又违反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规定。
这种野蛮的执法行为,在广大网友中引起了广泛热议,并强烈谴责这种不文明的执法行为。这说明,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的联合查补课执法,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但是,从参加执法人员的角度来说,他们认为自己的踹门而入完全属于合法行为,而且是具有强大的法律威慑力。然而,经过仔细推敲之后,并不这么回事。教育行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理应属于人类灵魂工程师范畴,应该懂得什么叫依法行政,什么叫狐假虎威,什么叫野蛮粗暴,什么叫没有道德修养,什么叫没素质,什么叫文明执法。
作为公安民警,依法行政既是本分,又是应有的道德修养和党性原则修养。踹门而入,既不是文明执法的代名词,又不是带头违反党纪国法的遮羞布。党和人民赋予公安民警的权力是文明执法,绝不是让执法者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原则,不是光说给违法者听的,且包括执法者在内,而且执法者不能滥用职权。如果执法者连这些基本常识都搞不清楚,又谈何文明执法?又谈何秉公执法?又谈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用同一把尺子衡量自己的执法行为,不能以执法者自居,让自己高人一等。执法者只有带头遵守党纪国法,才有资格去为违反党纪国法者进行批评和教育,并按照党纪国法进行处罚。因为,违反规定给学生有偿补课的老师,不是违法犯罪分子,他(或她)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不是敌我矛盾,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民警必须明白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方式和执法力度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把人民内部矛盾当成敌我矛盾去处理,那是极端错误的违法行为。而且,即便是补课老师违反了新冠肺炎防疫规定,也不能把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抛在一边。也就是说,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不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必须始终遵守,绝不允许随意破坏。恰恰相反,只有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才能让违法者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并让其受到深刻教育。
如果公安民警在查补课行动中遇到的有偿补课老师是自己的亲人,你们会踹门而入吗?恐怕不会吧?所以,执法过程中只要不是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一定要换位思考,不能把踹门而入当成执法者的习惯性动作。而且,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公安民警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的执法行为规范做到文明执法,绝不应该在执法过程中把党纪国法抛到九霄云外。也就是说,执法人员查非法补课老师的违法行为没错,但是不应该踹门而入。所以,从文明执法的角度来说,执法者的踹门行为应当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绝不是官方“不得已”就能掩盖不文明执法错误的。依法行政,必须严格按照党纪国法的要求一丝不苟地执行,不能言行不一,不能把自己的主观随意性当成依法行政的依据。在工作中有缺点错误,就要勇于改正,不能知错不改。
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 郭喜林
儒经网"华商走世界"线上线下交流平台,战略合作单位: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西湖书院; 联系人:黄女士 微信号:17364845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