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孙某与丈夫韩某到江苏常州打工,女儿今年满6周岁,将入读小学一年级,夫妻俩向当地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办公室提交了入学申请,因韩某未成年时曾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依据当地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积分标准,其女儿无法入学。经多方协调,当地“积分办”依法取消了相关扣分,表示将进一步调整、完善积分入学标准,推动积分入学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合理。(8月17日《中国青年报》)
仅仅因为父亲在未成年时曾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已到入学年龄的孩子竟然也遭受“牵连”而无法入学。这样的事例要是放在封建社会,或解放前,或许还能理解,还能接受。但这样的事例却活生生地发生在二十一世纪的法治社会里,这实在让人难以理解,更难以接受。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依法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可见,不论适龄儿童的父母是否存有犯罪,或犯罪前科,他们都有受教育的正当权利,都不容被肆意剥夺。而借口父母有犯罪记录而拒绝适龄儿童入学,这显然于法无据。
再说,孩子父亲的犯罪行为是发生在未成年之时,这对于孩子的父亲而言,本身就是属于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而仅仅把父亲存有犯罪记录,作为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株连孩子,剥夺孩子的入学权,这是哪部法律规定的?可以说,“父亲犯罪孩子无法入学”,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懂法、不依法、不尊法、不守法的“法盲逻辑”。
其实,无论是父母之前存有犯罪记录,还是父母现在存有犯罪记录,亦或是今后存有犯罪记录,对于孩子来说,这都是“毫不相干”的。毕竟犯罪的是父母,又不是孩子自己,怎么能套用封建社会“株连九族”的那一套呢?
眼下,虽然经多方协调,当地“积分办”依法取消了相关扣分,并表示将进一步调整、完善积分入学标准,推动积分入学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合理。相信,这位孩子也会“顺利”入学。但笔者以为,这次事件势必会对孩子今后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会给孩子的将来留下难以抹去的印迹。可见,“父亲犯罪孩子无法入学”,对孩子而言,其伤害是无法挽回的。
因此,笔者衷心希望通过“父亲犯罪孩子无法入学”这一事例,相关部门,包括法律部门,应尽快把一些单位,一些部门的不合乎法律法规的“私定”条款予以纠正或清理,绝不能让类似“株连九族”这样的“私定”法律法规条款“逍遥法外”,成了剥夺犯罪亲属个人权利的“法外之法”。
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通讯员: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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