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行动计划指出,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招聘行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将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之中。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9月9日《央视网》)
一直以来,一些企事业单位在人员招聘环节当中,往往存有一定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尤其是一些单位的岗位招聘“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更是让女性求职者被性别歧视挡在了招聘的大门之外。
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在实际操作环节中,类似招聘“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这样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却屡屡发生。据某知名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的《2020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27%的女性都曾遭遇过“求职时用人单位限制岗位性别”的情况。可见,“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已成为一种“招聘常态”。
此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行动计划》,明确招聘不得“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这无疑是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一次“行政干预”,既给女性求职者送了一颗“定心丸”,又给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划了一道“红线”。
但笔者以为,要真正消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还需“多方给力”。首先,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要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其次,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其三,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其四,要加强监察执法。要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笔者相信,只要多方给力,让“招聘不得限定男性”成为一种“共识”,就一定能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为女性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从而切实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益。
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通讯员: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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