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杨某法犯滥伐林木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10月1日《人民法院报》)
据报道,内乡县七里坪乡有着远近闻名的香菇种植基地,越来越多的群众搭上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快车,实现了脱贫致富。在家务农的杨某法看到身边种植香菇的老乡们家家都赚到了钱,就准备转型种植香菇。但是香菇种植需要大量的段木栽培,于是,杨某法就把眼睛盯在了自家承包的林坡上。 今年1月至2月,杨某法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野獐村岳洼组山上用油锯砍伐自家所有的树木,用三轮车拉回家粉成锯末种植香菇。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验,杨某法砍伐面积6.1亩,推算砍伐林木株数325株,活立方蓄积15.9立方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法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砍伐自家林木”不但要“处罚金”,而且还要“被判刑”,这对于不少人来说,真的很难以理解。相信,很多人也是看了这则新闻报道之后,才知道“砍伐自家林木”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实,我国《森林法》早就明确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罪。同时,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这两部法律法规都“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因而,“砍伐自家林木获刑”也是罚当其罪,咎由自取。
但笔者以为,“砍伐自家林木”不能“一判了之”,而应对“砍伐自家林木违法”要“广而告之”。一方面,公检法司等法律部门应把“砍伐自家林木获刑”这一典型案例,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和微信、QQ等网络平台,向广大村民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让广大村民从这一起典型案例中开始学法、知法、懂法,继而学会守法、遵法,不再重蹈覆辙。另一方面,不妨把这一起典型案件的宣判采取巡回法庭的方式,把法庭“搬”到村民身边,既让广大村民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让广大村民得到警示。
笔者相信,只要对“砍伐自家林木违法”进行“广而告之”,让更多的村民知晓相关法律知识,知晓“法不容情”的威严,才能让类似“砍伐自家林木获刑”这样的典型案件不再发生。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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