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网“领导留言板”11月19日消息,针对网民建议“进一步加强对高考录取未报到的失信考生处理”留言,广西招生考试院19日回复称,对高考录取未报到再次参加高考的学生进一步采取限制性措施,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法规政策,综合社会、学校、家长、学生等各方承载力和认可度,充分保障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益。(11月22日《澎湃新闻》)
对于高考录取未报到的行为,是否应当给予必要的惩戒,在舆论上存在了很大的争议,其中尤其以广西考生唐尚珺放弃高考录取资格而复读十二年受到广泛关注。参加了高考并填报了志愿,但最后放弃了资格而重新参加高考,属于一种失信行为。更重要的是,在高考资源有限的情况,多次复读并参加考试,有造成公共资源浪费之嫌。
再加上大量的复读现象,在增加了高考难度的同时,也引发了教育公平的焦虑。很多人认为,大量复读生相对应届生来说更具有优势,带来新的教育不公。也正是如此,早在2002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基础教育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公办学校举办复读班。某种意义上讲,这也算对公众教育公平诉求的一种直接回应,回答了“公办姓公”的社会关切。
没有公办教育的兜底,并不意味着对复读需求就无处可去,民办教育成了复读主渠道,参与复读的人数比例不降反升。近几年,全国高考复读生数量一直呈增长态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2021年,全国高考报名人数为1078万,其中复读生高达187万,占比17.3%。在如此众多人数的情况下,对录取未报名的高考生进行限制,采取诸如降低分数、缩减填报志愿个数和取消评先评优的资格等此类措施并不恰当。
首先,任何行政干预措施都必须于法有据,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没有明确的要求下,对录取未报名的高考生进行限制就是一种乱作为,这比干预内容本身更具危害性,这也是依法行政必须遵守的底线。其次,录取后是否报名学习,还是放弃资格而重新参加高考,甚至是在就读以后再重新做出选择,这都是个人基于现实情况和自身需求所做出的选择,这样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因为不受限制的选择权比读什么学校更为重要。
选择复读其实是一种纠偏和容错机制,也给了每个人更自主和自由的选择权,相反,如果通过限制而强迫考生去救助自己不喜欢的学校和专业,这其实是对教育公平最直接的伤害。为什么要复读,每个人都有自己特殊的理由,比如没有达到预期中的效果,所选择的专业不是自己所喜好的,目标与结果存在较大的差距,如此等等都可能成为决定行为的理由。即便少部分考生是出于一些学校高考政绩,而奔着“重奖”的目的而去,带有浓厚的逐利色彩,这种追求个人目标的做法都应该得到尊重。
只有个人的自由选择权得到了充分保障,教育公平权才不会成为无源之水。这是一种本与末的关系,颠倒的过来就会本末倒置,权利保障也就会成为空谈。在发达国家,一名考生可以拿着多份录取通知书进行选择,这恰恰说明,给予考生复读和重新选择的机会,满足更高层次和更有个性的教育诉求,恰好是教育公平所追求的目标。保障教育公平权比限制录取未报到更重要,应尽早凝聚社会共识并得到落实。
四川省营山县翠屏西路县交通派驻纪检组 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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