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10月26日《人民法院报》)
据报道,今年6月28日,被告人周某因心情郁闷,独自在出租屋内饮酒。女友曹某回到家中,见周某一身酒气,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女友离开后,周某便借着酒劲发泄情绪,将家中的物品砸损。又转头看到了房门边的冰箱,于是一把举起,从二楼窗口扔到了小区一楼过道,万幸没有人员伤亡。
借着酒劲发泄情绪,将一台冰箱从二楼抛掷楼下,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这无疑已触犯了高空抛物罪,因而,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罚当其罪,咎由自取。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有人用物理知识做过计算,一枚鸡蛋从4楼抛下可致人头顶起包,从8楼抛下可致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可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可见,高空抛物的后果很严重。因此,高空抛物这一行为被称为“悬在头顶的痛”。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高空抛物罪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周某因高空抛掷冰箱“获刑”,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普法课,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数据显示,自今年3月1日以来,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高空抛物”案件,每一起高空抛物案件都以“刑罚”伺候告终。这说明,今后“高空抛物”不再像以前那样以后果是否严重“量刑”,不要以为抛掷冰箱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就不会“获刑”。此次,浙江台州的周某二楼抛掷冰箱未伤人照样“获刑”,就是一个明证。
但愿高空抛物“刑罚伺候”能成为一种“执法共识”,从而警示更多的人自觉养成“高空不抛物”的良好习惯,共同守护好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通讯员: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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