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为了让饺子皮紧致有卖相,竟在制售过程中掺入硼砂,使家常食品变成有毒食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纪某因在生产、销售的饺子皮中违法添加硼砂,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支付10倍惩罚赔偿金1.5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4月19日《人民法院报》)
仅仅为了让饺子皮紧致有卖相,商家竟然在制售过程中掺入硼砂,这不仅有违商德,更是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当儿戏。而且,这也是一种食品犯罪行为。因而,纪某既“被判刑”“处罚金”“10倍赔偿”,又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可谓是罚当其责,罚当其罪,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同时,“制售毒饺子获刑六个月”也无疑具有严厉警示意义,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经营者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眼下,一些无良商家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竟然不顾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视食品安全如儿戏,明知这种添加硼砂的饺子皮是有害身体健康的,却依然“我行我素”“胆大妄为”,简直可以用“利欲熏心”来形容。
因此,笔者以为,打击类似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法律亮剑”。一方面,监管要到位。食安、工商等监管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把监管工作纳入到常态化工作之中,做到“监管无空挡”。另一方面,执法要从严。相关执法部门要对恶意添加有毒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采取“黑名单”“高额罚单”“终身禁业”,甚至是追究刑责等方式,让无良店家付出“沉重的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以确保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同时,还应设立举报奖励制度。要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大胆地对类似“制售毒饺子”的不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让这些无良商家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使其无立足之地。
但愿通过“制售毒饺子获刑六个月”这一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的商家要树立“食品安全至上”的经营理念,学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切莫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视如儿戏。否则,面临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重处”。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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