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继承人的公民遗产,最终会落到谁手里?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2016年1月,时年38岁的北京丰台人杨某利去世,留下一套没有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这意味着,没有人继承杨某利的房子。近日,丰台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5月4日《南方都市报》)
多年来,看了很多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案例和新闻,但“民政局成遗产管理人”,这倒是第一次听说。笔者以为,这无疑深具普法意义。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产继承并非错乱无序,而是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
此案中,遗产主人杨某利不仅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而且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任何遗嘱。虽然作为杨某利的舅舅在其去世后,帮助其偿还了部分房贷款,但由于其舅舅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继承人,又没有获得死者的遗赠遗嘱,因而,其舅舅无法成为遗产法定继承人。
鉴于此种情况,民法典明确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而杨某利为非农村户籍,因而其遗产划归当地民政局管理,这是于法有据,有法可依的。可以说,“民政局成遗产管理人”是理所当然的,这样的判决一点也没有毛病。
笔者以为,相关执法部门除了作出这样合理、合规、合法的判决之外,还有义务和责任把“民政局成遗产管理人”这一典型案例进行“广而告之”,不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让更多的公民通过这个典型案例得到一次很好的普法。如此,万一碰上类似案例,就不会存有疑义,更不会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当然,既然当地民政局已成为遗产的“管理人”,民政局就有义务、有责任把之前死者的舅舅为其偿还的房贷款给“还回去”,千万不要让其舅舅既付了一定的房贷款,又没有获得继承权,而成为“受害人”。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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