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平台启信宝APP显示,近日,北京某知名快餐连锁企业新增一条行政处罚:1月15日,该餐厅以31元的实际售价,售出两份标价29元的法风烧饼全餐周末套餐,共计多收价款4元。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退款,无违法所得。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餐厅处以1500元罚款。(5月10日《工人日报》)
对于这家餐企而言,仅仅只是多收了消费者4元钱,结果却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了1500元,可谓是“重罚”了。对此,有网友表示,这家餐企有点冤。但笔者以为,这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根据《价格法》,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同时,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而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也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应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这家餐企作出1500元的“重罚”,并非属于“乱罚款”,而是于法有据,有法可依的,是一种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罚行为。
虽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商品和服务都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因此,定价权是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范围,政府部门一般不予干涉。但是,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要求,不得实施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很显然,这家餐企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套餐的行为,已违反了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说明,只要餐企违规“乱加价”“乱收费”,就应接受“重罚”,这既无可置疑,也并不冤枉。
此外,这起“餐企多收4元被罚1500元”案例,无疑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当事餐企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它餐企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这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警示课。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首先,作为知名餐企,应狠抓内部严格管理,要重视企业合规建设,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消费者权益。其次,越是知名餐企越是要严格遵法、守法,切实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如此,餐企才能既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好评,又能行稳致远,不断做大做强做优企业。
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通讯员: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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