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在两家公司做保洁员,上午跑东家下午跑西家,同时打“两份工”。这两个劳动关系能同时获得法律保护吗?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给出了解答。(5月11日《信息时报》)
据报道,阳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清洁公司,岗位为保洁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为下午4点至12点。2020年7月,阳某又入职某物业公司,工作时间为上午6点30分至下午3点30分。2021年1月,清洁公司与阳某解除劳动关系。此后,阳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阳某与某清洁公司均不服仲裁结果,向广州荔湾法院起诉。根据法院判决,该清洁公司向阳某支付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000余元等。
眼下,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越来越多非全日制、临时性、兼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就业人员不断涌现。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权益却难以得到保护。
以本案为例。阳某利用一天中的不同时间段,分别为两家公司提供保洁劳动,即同时“打两份工”。按说,阳某入职清洁公司,为公司提供劳动,受公司管理,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就工作时间、内容、地点、报酬等方面达成一致,属于劳动用工管理关系,且阳某提供的劳动属于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性质特征。但事实上,用人单位却以阳某在入职其公司的同时与其他单位也建立了劳动关系,其与阳某之间为非全日制的兼职关系,且阳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可见,保护灵活就业者权益亟待“法律发力”。
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条文,明确灵活就业者劳动权益保护范畴,不妨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用工管理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等方面予以认定,依法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为灵活就业者“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应对用人单位恶意侵犯灵活就业者权益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不妨通过约谈、列入“黑名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处罚机制,倒逼其遵规守法。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力度,让用人单位知晓如何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权益,学会遵法、守法,切实履行法律职责,保护灵活就业者劳动权益。
当然,灵活就业者也应学会维权。灵活就业者一旦遭遇劳动权益被侵害,既要坚决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自认倒霉,任凭用人单位“宰割”。
其实,早在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就明确指出,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可以说,国家层面也是支持灵活就业形式的。
“就业就是最大的民生。”笔者衷心希望通过这个案例,既能为灵活就业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权益保护,又能为灵活就业形式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裁判思路和参考,从而既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权益,又让“保就业”“保民生”的政策理念得以真正体现。
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通讯员:廖卫芳
儒经网"华商走世界"线上线下交流平台,战略合作单位: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西湖书院; 联系人:黄女士 微信号:17364845380